5月28日,一个历史性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民法典是在成文法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典。因为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天我们见到的这部民法典,可谓来之不易。而这背后,有着深刻的文化历史原因。
中国自古便有“重农抑商”的传统,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刑民不分、重刑轻民。因此,以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民法很不发达。民国时期虽然颁布了民法典,但由于连年战乱、社会动荡,法律的实行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于纸面。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均受制于社会转型和理论准备不足等多种原因而没有能够形成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经过五年多的努力,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通过。为民法典付出心血的新中国几代法律人终于圆梦,多年来一直关心、期盼民法典的人们亦当欣然。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新时代,我们与民法典如约相见,可以说是一种水到渠成。
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为民法典孕育生长提供了肥沃土壤。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民法典因多种原因两度夭折。改革开放初期,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社会经济生活处在急剧变动之中,社会关系还没有定型。此时起草民法典,其所应具备的稳定性、前瞻性很难得到保证。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国民财富也持续增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此背景下,编纂民法典,完善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具有现实紧迫性。一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呼唤民法典,对立法提出了需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多年稳定运行中一些基本原则共识的形成,也为制定民法典提供了条件。
法治建设的实践和积淀,为民法典诞生打下了坚实基础。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民法理论尚无法支持建立民法典的科学体系,立法机关当机立断,在民法典的制定上走“批发改零售”的路线,即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待时机成熟后再编纂民法典。本世纪初第四次起草民法典时,实际上“零售产品”尚未充足,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前四次制定民法典的尝试均被搁置,但也为日后的民事立法工作进行了扎实的理论储备。多年来,一批民事单行法律相继制定颁布,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也普遍增强。这些,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坚持和落实,为民法典赋予了鲜活生命。这次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一大亮点便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民法典继承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权的规定,回应了人格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也是十分先进的,使我国民法典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
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疫情期间监护责任、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业主大会成立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电子合同、合同履行绿色原则、租购同权、高利贷、旅客霸座、基因编辑、性骚扰、深度“变脸”、离婚冷静期、新遗嘱形式、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网络侵权责任、高空抛物坠物等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民法典中都有回应。可以说,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它的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达到新水平和新高度,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保护民事权利,不仅为社会长治久安筑牢基础,而且有利于调动全民积极性,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因此,民法既是强国之法,也是富民之法。呱呱坠地的民法典,已经不只是一份“民事权利宣言书”,它还将成为我们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护身符”。(记者 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