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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2-04-24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2265

原标题: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案例1:云南合瑞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ZWZ”注册商标商品案

曲靖市市场监管局查实,2021年3月,云南合瑞平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某钢铁公司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为瓦轴正品,假一赔十”。云南合瑞平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合同向云南某钢铁公司交付轴承470套,其中27套有“ZWZ”商标标识,其余产品在相同位置可见明显打磨痕迹,打磨痕迹下部分轴承依稀可见残留的“ZWZ”商标标识,货值金额87480元。云南合瑞平商贸有限公司所售轴承经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辨认,均是侵权假冒产品。

云南合瑞平商贸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数额较大”,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侵犯“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权案

弥勒市市场监管局查实,2021年10月,石屏县玉兰王中王豆皮有限公司(经审核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生产企业)因自身产量不足,通过口头协定委托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豆腐皮生产加工,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名称及专用标志。共生产豆腐皮产品160箱,结算价格12.4元/公斤,货值金额14384元。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不在石屏县范围内,不是合法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用标企业。

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改正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对其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石屏县玉兰王中王豆皮有限公司超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许可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并依法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

案例3:云南广泽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奥利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空港分局查实,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云南广泽实业有限公司分3个批次生产“奥1奥”饼干产品共计121件,采用“买20赠1”的方式销售84件,销售价38元/件,销售总额3040元,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总额4446元。另查明,云南广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对已售出产品进行召回,共计召回41件。

云南广泽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奥1奥”饼干,与第36428285A号“奥利奥”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没收侵权产品及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腾冲市腾越镇宏民酒业经营部侵犯“茅台”商标专用权案

腾冲市市场监管局查实,2020年5月,腾冲市腾越镇宏民酒业经营部向供货商以1100元/瓶的价格购入贵州茅台酒30瓶,供货商赠送2瓶,共计32瓶。2020年9月,该经营部以12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腾越镇某商店贵州茅台酒12瓶,以18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腾越镇某食品经营部贵州茅台酒6瓶,销售款项总计25200元。该经营部已销售的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腾冲市腾越镇宏民酒业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50000元。

案例5:金星啤酒集团富民有限公司侵犯“Budweis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富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实,2021年6月,金星啤酒集团富民有限公司与青岛皇族啤酒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由青岛皇族啤酒有限公司提供啤酒瓶及销售,金星啤酒集团富民有限公司灌装生产“煌卒”牌冰纯V8皇族啤酒,共生产2625箱(在库2300箱、已出库325箱),违法经营额4912.57元。未售出啤酒中,364箱使用了带有“Budweiser”及浮雕商标的啤酒瓶,系青岛皇族啤酒有限公司回收的旧酒瓶,但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对“Budweiser”及浮雕图案进行有效遮挡。

金星啤酒集团富民有限公司在所生产啤酒的啤酒瓶上突出使用“Budweiser”及浮雕文字及图案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9825.1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傲朵旗舰店等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吸顶灯(ZM825)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2021年11月,受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委托,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傲朵旗舰店等平台内经营者在淘宝平台销售吸顶灯进行处理。傲朵旗舰店等经营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为客厅吊灯网红线条餐厅灯现代简约北欧极简创意灯具,与投诉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商品,且吸顶灯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考虑了设计空间后进行比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商品的主要区别在于被控侵权商品的连接杆连接处有细环形设计,普通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此区别,进而对两个产品容易引起混淆,属于被控侵权商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情形。

依据《电子商务法》和《专利法》,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及时通知淘宝平台删除、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