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曲靖中心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曲发改价费[2021]29号
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曲靖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我市停放服务智能化管理,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06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曲靖中心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
以下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
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 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 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4.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各类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二)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
推进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差别收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
一类区域:自南城门以外由麒麟南路向南至水寨路,向东至珠江源大道,向北至三江大道(西),向西经教场西路至大花桥铁路桥,向南至胜峰路延长线,经胜峰南北路和东西路向东至南城门,为一类收费区域范围。
二类区域: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统一计费方式
计费单位统一为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标准:白天时段为8:30至20:30,其他为夜间时段。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四)统一免费时长
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免费时长统一为30分钟(含)免费。
(五)统一收费标准
中心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
2. 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 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4. 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5.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1.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城市管理执法车、环卫作业车辆、园林生产作业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2.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5.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2022年12月31日前,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含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6.对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本人专用机动车辆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非居住区)临时停放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曲靖智慧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录入,并在智慧停车系统内公示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
(四)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放服务收费,由智慧停车管理公司会同经营者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标准告知性备案。经营者上调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五)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加强停放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三、进一步加强停放服务及收费监管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放服务质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设置停车场、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路内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对各类停车场所的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进行监管,对各类道路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治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中心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说明:1.此收费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2.机场、车站、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3.小型车为核定载客11人以下(含11人)的客车和1吨及以下的货车,大型车为核定载客数12人(含12人)以上的客车、核定载质量1吨以上(不含)的货车。
4.机械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