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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1-07-13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3362

为持续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曲靖市城市管理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麒麟公安分局、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综合整治。现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规定的非机动车。以及超过前述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违反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未按规定登记注册上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违反上述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购买30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只能2人骑乘(含幼儿)。骑乘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确保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遮阳伞。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如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车行道最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逆向行驶、闯红灯、占道行驶、乱停乱放、驶入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安装或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违法载物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当事人,可以扣留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违反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依法扣留、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六、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虽经登记注册但超过4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实行报废处理。

七、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购买、乘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

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