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正文
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1-07-09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3369
《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全面振兴,把农村基层一线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现就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干部人才支持。

选派工作要坚持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在严格落实脱贫地区“四个不摘”要求基础上,合理调整选派范围,确保重点乡村全面覆盖。结合实际拓展驻村工作内容,逐步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县级统筹、精准选派,按照先定村、再定人原则,由县级党委和政府摸清选派需求,统筹整合各级选派力量,因村派人、科学组队,确保驻村干部专业特长与当地发展实际需要精准对接;坚持上下联动、派强用好,严把人选标准,强化日常管理,注重关爱激励,推动作用发挥,确保选得优、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坚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健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提高驻村干部履职能力,因地制宜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用心用情用力驻村干好工作,处理好加强外部帮扶与激发内生动力的关系,形成整体合力。

二、选派范围

对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社区)和抵边村(社区),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其中,脱贫不稳定人口在200人以上的村(社区)选派1名第一书记和4名工作队员;其他村(社区),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减选派人数,每支工作队不少于3人(含第一书记1名)。

对实施红色村组织振兴试点项目、强边固防“四位一体”建设项目,以及党组织软弱涣散的村(社区),全覆盖选派驻村第一书记。

各地区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百千万”示范工程,选择一批有组织能力、有产业基础、有重点项目、有辐射效应的重点村,视情况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选派要求

(一)人选条件。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工作能力强,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优秀年轻干部、科技特派员和“万名人才兴万村”服务基层人才中任命,同步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村,工作队长由第一书记兼任;工作队员应优先选派中共党员。

(二)人选来源。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主要从省、州(市)、县(市、区)机关优秀干部、年轻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人员中选派,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且日常表现好、身体状况佳的干部也可选派。原则上不选派中小学教师、县级医院医护人员,一般不安排夫妻两人同时驻村。选调生在村工作期间纳入驻村工作队员管理,一般不任命为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长。

(三)选派方法。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人选,同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审核备案,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各级派出单位党委(党组),以及各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充分考虑选派人员年龄、专业、经历等因素,确保选优派强。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需求导向,根据不同类型村(社区)的需要,结合选派人员专业特长,因村(社区)精准组队,并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做好第一书记任命工作。

四、职责任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强村党组织。以“整县提升、整乡推进、百村示范、千组晋位”四级联创机制为抓手,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督促开展“万名党员进党校”培训,推动村干部、党员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突出抓好村(居)民小组党支部建设,整顿提升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深化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推动加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促进担当作为;以乡镇(街道)“青年人才党支部”为载体,帮助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回引农村优秀人才;协助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推动党员积分制、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制度落实,培养发展年轻党员。

(二)巩固脱贫成果。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全覆盖走访监测;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一平台、三机制”,配合做好有返贫和致贫风险人口的帮扶救助工作;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协助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务输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群众财产权利。

(三)推进强村富民。落实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后续帮扶、思想引领、文明生活“五个组织化”要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民增收空间;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广“党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发展模式,探索集体经济扶持项目向村民小组延伸的方法路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积极参与“干部规划家乡行动”,帮助制定农村产业、人才、组织等发展规划,实现“九有”目标任务;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重大任务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四)提升治理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兼任村民小组长,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基层;加强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动规范村务运行,督促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等制度机制,推进村民小组一级制定村规民约,加强村务监督;深化农村“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党委—村级党组织—村(居)民小组党支部(党小组)—党员中心户”的运行体系,及时发现、化解各类矛盾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为民办事服务。督促落实党的惠民政策,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整合各级各类帮扶资金、项目等,以村(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积极参与便民利民服务,推动加强对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经常联系走访、嘘寒问暖,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智慧党建、数字医疗、智慧医保、智慧教育等“数字云南”重点项目落实。依托“云岭先锋”、“找政府”APP等信息平台,帮助群众学会运用网络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依据形势任务需要,定期下达重点任务清单,推动工作落实。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要找准职责定位,与村(社区)“两委”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到遇事共商、问题共解、责任共担,特别是面对矛盾问题不回避、不退缩,主动上前、担当作为,同时注意调动村(社区)“两委”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五、日常管理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到期轮换、压茬交接,任职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驻村期间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社区),不占村(社区)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会同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日常管理,督促和落实以下6项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必须吃住在村、工作在村,服从县乡党委工作安排,每天利用“云岭先锋”APP定点签到。外出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工作队员报第一书记审批。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季度可安排驻村干部轮休1次,时间不超过1周,每批轮休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队每周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安排工作;第一书记每月向乡镇(街道)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报告工作情况;乡镇(街道)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每季度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派出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每半年听取1次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工作汇报。如遇突发情况,第一书记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党(工)委。

(三)教育培训制度。省、州(市)、县(市、区)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每年至少组织1次驻村干部全员轮训。省级定期举办驻村工作大讲堂,通过视频方式对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进行全覆盖培训;州(市)每年对驻村第一书记进行全覆盖培训;县级每年对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进行全覆盖轮训。要定期组织驻村干部开展跨区域学习交流活动,帮助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相互学习借鉴、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四)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分片联系村(居)民小组,每月到组到户走访,开展返贫监测、帮扶救助和关心慰问。每季度开展“驻村干部讲帮扶措施、评帮扶成效;村组干部讲履职情况、评工作成效;农村群众讲发展变化、评内生动力”的“三讲三评”活动,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和驻村期满考核内容。

(五)考核评价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时间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县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会同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年度考核;驻村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所在县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考核过程中要深入听取村(社区)干部、党员、群众意见,准确了解现实表现。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等次名额不占所在地和派出单位“优秀”名额,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反馈派出单位,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六)纪律约束制度。严格落实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召回制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召回撤换: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在岗的;能力素质不高,作风不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因其他不良原因,相关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留任的。召回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派出单位要视情况对被召回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工作,将其作为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促强边固防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各州(市)、县(市、区)党委要加强对驻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将组织、财政、农办、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纳入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对口强化业务指导,持续推动工作落实。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担当、靠前指挥,做到定村精准、派人精准、工作精准。派出单位与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所在村(社区)实行责任捆绑,每半年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每年到村(社区)调研指导、推进工作。把选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

(二)落实待遇保障。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要关心支持驻村干部,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省财政为驻村第一书记每人每年安排1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办公费、培训费等开支。各级派出单位按照省级2万元、州(市)级1万元、县级0.5万元标准,为本单位选派的每名驻村干部安排工作经费。同时,可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安排生活补助和通信补贴。派往艰苦边远地区的,可参照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的地区性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助。每年安排全员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和差旅费。

(三)强化关爱激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派出单位要经常与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励担当作为,协调解决家庭和个人实际困难。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对干出成绩、群众认可的,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公务员遴选、职称评聘、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各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宣传报道驻村干部先进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先进、热爱农村、关心农民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资料: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