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应急措施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曲政办函〔2021〕31 号),2021年4月21日起,曲靖将持续数天的晴热天气,特别是23日至25日,最高气温将达31℃,高温、干燥、强紫外照射的不利天气极易因光化学反应导致臭氧超标。根据《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云污防字〔2020〕6号)、《曲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版)》有关规定要求,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进一步应急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五停”管控措施
从2021年4月22日22:00起,曲靖中心城区(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开区)建成区内启动“五停”管控措施,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一)停止建成区内建筑工地施工建设以及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
(二)停止建成区内企业或单位燃煤设施生产使用。
(三)停止建成区内货运车辆和渣土、砂石等物料运输车辆运输通行,过境城区货运车辆、渣土、砂石等物料运输车一律从高速公路通行。
(四)停止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室外喷涂、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
(五)对汽车4S店、汽车维修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停止喷涂、晾置、烤漆等经营活动。
二、加强及落实其他污染防治管控措施
(一)限产限排。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实施差异化管理,一是按照《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要求,水泥企业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天恒工业有限公司烟气综合脱销率未达到60%的,严格限产限排。废气排放未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企业一律停产;二是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云环通〔2019〕125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的通知》(云环通〔2020〕94号)要求,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治理力度。对挥发性有机物年生产量大于10吨的企业及市生态环境局转发云环通〔2020〕94号文件所列的中心城区(麒麟区、曲靖经开区)27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未达到综合治理有关要求的,严格限产50%。
(二)加强城市扬尘综合管理。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防尘措施,对不严格落实防尘措施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要求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超过三个月的裸露地面要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加大城市道路及入城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频次,对城市灰尘、泥土较大的城市道路应采取人工清洗措施。(四)降雨增湿。制定并适时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应急人工增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合适的气象条件,适时采取人工降雨。在城市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雾炮车喷雾频次。每小时不低于2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洒水频次,最大限度减轻环境空气污染。(五)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严格加强管理,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
(六)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及时加强秸秆禁烧巡查,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
(七)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中心城区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的通告》(曲政发〔2019〕73号)要求,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并定期开展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检查排查工作。
(八)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麒麒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炼焦、化工等行业为重点,视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确保在线监测及中控系统数据真实有效,企业各项减排措施真正发挥环境效益。
三、有关要求
请麒麒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及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压力传导,切实承担起对本地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的责任。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