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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曲高速公路“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曝光 疲劳驾驶“遇”高速违停酿悲剧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珠江网    浏览:2267

原标题:昆曲高速公路“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曝光 疲劳驾驶“遇”高速违停酿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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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对2020年昆曲高速公路“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曝光,对社会各界及道路交通参与者予以警示。

事故发生经过 2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

2020年12月12日晚,高某英驾驶云D37255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高粉某沿杭瑞高速公路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驶。

18时53分许,蒋某明驾驶云D579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载着李某行至杭瑞高速公路K2156+200m路段时,与高某英所驾车辆相遇。

2名驾驶人由前至后相继将车辆停于右侧车道内,云D57913号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高某英、蒋某明、李某3人下车后站于2车之间的路面上。

当晚,李某华驾驶浙A5X1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ACT19挂号车)载着阮某明从昆明途经杭瑞高速公路驶往曲靖方向。

18时56分许,李某华驾车以约73km/h的速度沿右侧车道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K2156+200m路段时,因疲劳驾驶车辆,未及时发现前方车道内停放有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所驾车辆车头部与前方云D57913号车尾部相撞,并将云D57913号车向前推行。

云D57913号车在前移过程中,右侧前部与道路右侧护栏擦撞,车头前部与云D37255号车尾部相撞,并推撞高某英、蒋某明、李某3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高某英、李某华、阮某明当场身亡,蒋某明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轻伤,高粉某受轻微伤,3辆机动车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

事故原因分析 一方疲劳驾驶 一方路上乱停

经调查认定,昆曲高速公路“12·12”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李某华因疲劳驾驶机动车,未及时发现前方车道内停放有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与此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高某英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与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同样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蒋某明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并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与此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李某华驾驶改装车辆上道路行驶、蒋某明驾驶改装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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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 3车驾驶人分别担责

李某华因疲劳驾驶机动车,未及时发现前方车道内停放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高某英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

蒋某明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高某英、蒋某明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阮某明、李某、高粉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责任。

对涉事单位的处理 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对涉事单位中通快递云南公司暨云南速瑞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题约谈,责令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漏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并向高支队提交整改报告。

高支队相关负责人指出,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平台值班制度,强化对所属车辆的实时监管,加大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内部监管及处罚力度,杜绝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此外,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严格审查新聘用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完善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教育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培训,切实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驾驶人安全素质特别是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车祸猛于虎,警钟要长鸣。交警提醒,和平年代,道路交通事故已是人员致死致伤的“第一大杀手”,珍爱生命、文明出行,拒绝违法、路畅人安,每一名交通参与者都要以案为鉴,为自己和他人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查小高 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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