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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假冒伪劣 曲靖市严把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关
  • 发布日期:2021-02-03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1914

为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从2021年开始,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度。

《通知》明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范围: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农户等规模生产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经销商等生产或收购的食用农产品入市时,应出具农产品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并随货配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实施产地准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规范开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农产品追溯标签;肉品品质当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范围:凡进入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按产品来源,划分为曲靖市内产、市外产和进口的食用农产品三种。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条件:市内外产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要求,须提供合格证或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须进行抽检或快检,产品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销售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对于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准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进行销售。对于生产经营者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经营、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追溯凭证,不得采购、经营、使用无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的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有效衔接工作机制。要督促建立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档案,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培训;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使用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广泛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纳入信用监管、实行联合惩戒,形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产地环节到市场环节全链条的管控,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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