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正值中国传统佳节--元宵节,富源检察院的干警却驱车50余公里,一早赶到富源县营上镇大坪村委会。在富源县公安局营上派出所承办侦查人员、村委会组织人员、村民代表及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耿某永等三被不起诉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首先,承办检察官介绍了耿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的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耿某永与被害人耿某虎系亲兄弟关系,由于相邻的道路通行纠纷,多年来积怨较深,互不往来。2019年2月10日8时许,矛盾纠纷终于爆发,兄弟双方携家人大打出手。
鉴于此,承办检察官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且实地走访公安承办人员、村委会组织人员及相邻村民了解获知,案发后双方矛盾已经缓和,二年来双方再未发生过新的矛盾冲突。
为化解双方矛盾积怨,构建和谐社会,依据刑诉法第290条“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加之被不起诉人系自首、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在说明了上述不起诉的理由,依次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的意见,并进行了现场法治教育和训诫,之后当面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宣布完毕,耿某某等三人当场表示没有意见,被害人也当场表示服从检察院决定,不予申诉,在场其他人员也表示这样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符合具体情况,社会效果较好。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何况系同室操戈。通过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布,增强了检察机关的公开透明度,提升了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预防与教育功能,化解了邻里矛盾纠纷,彰显了司法“温度”,人性化执法,不机械办案,挽救了作为在新疆教书的耿某东的职业生涯,也挽救了兄弟间两个家庭的血脉亲情,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