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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曲靖居民医保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将执行新报销政策
  • 发布日期:2020-12-22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1494

原标题:明年1月1日起曲靖居民医保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将执行新报销政策待遇标准增加300至400元

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自2021年1月1日起,曲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孕产妇顺产和剖宫产的待遇标准将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0至400元。新政策将根据住院分娩医院级别和住院分娩实际情况,制定差异性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实行分类保障。

据介绍,曲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除因急诊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顺产费用医保支付标准定为:在参保统筹区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是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妇保院(妇女儿童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举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定额支付费用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达到1800元,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支付费用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400元,达到2400元。剖宫产费用医保支付标准为:乡级定额支付费用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达到2100元,县级定额支付费用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达到2700元,市级及以上限额支付费用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400元,达到3400元,特殊情况可按照普通住院进行结算。特殊贫困人群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在参保统筹区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单病种包干支付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根据“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包干支付,个人无自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变相分解将费用转嫁给个人承担,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也不得以医疗总费用未达到包干标准而扣减拨付费用。在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单病种限额支付时,医保基金对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设定支付限额,限额标准以内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超出限额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市医疗保障局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放管服”要求强化经办服务,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落实“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规范转诊转院,严格诊疗规范,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利用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套取医保基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记者 滕仕矿 通讯员 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