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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反家庭暴力条例明年3月施行 地方立法向家庭暴力亮剑
  • 发布日期:2020-11-26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2051

云南网讯(记者 瞿姝宁)在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地方立法向家庭暴力“亮剑”。

  近年来,家庭暴力作为社会热点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多措并举遏制家庭暴力现象、加大受害者救助力度成为社会各界共识呼声。其中,地方立法干预是预防和惩戒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此次我省出台的《条例》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控制加害人、及时调查取证、加强协调救助等工作。其中专门强调,对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接受家庭暴力报案的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做好人身安全保护是反家暴立法的“重头戏”。《条例》明确,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