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聚焦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主责主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持分类治理,大幅精简文件和会议。坚持因地制宜、因学段制宜,避免“一刀切”。坚持标本兼治,严格清理规范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无关事项,协调好学校管理与教育教学关系。坚持共同治理,形成合力,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良好环境。
二、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1.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各部门需要在下一年度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应当于当年11月向同级教育部门提出实施申请,经教育部门初审提出具体意见,报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同意后执行。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由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开展,严格按要求按程序进行。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2.清理精简现有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集中清理,控制总量和频次,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同一事项开展频次不得多于两次,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各地区要对照省级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清单,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本地区自行设置的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清理。
3.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体现差别化原则,注重平时考核及工作实绩考核,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反复填写常规性业务表册并进行检查。上级部门已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开展。
4.教育督导机构归口实施。省级教育督导检查、教育专业评估事项,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申请省级评估认定的学校,由州(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州(市)、县(市、区)开展的同类事项,原则上参照省级工作模式开展。
三、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5.规范部署扶贫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有关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关心支持教育扶贫工作。教育扶贫工作的重点是做好控辍保学,落实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关心贫困学生健康成长,增长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识和才干,通过励志扶智方式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反复填写扶贫表册资料,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驻村扶贫。
6.合理安排专项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维护稳定、扫黑除恶、禁毒、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有关工作,不得随意扩展工作内容、变更工作要求,不得随意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定期报送有关信息。
7.整合校园安全工作。各地区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防灾减灾、消防安全、教学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整改工作,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并进行,并于春季和秋季学期开学前,向各中小学校发布工作计划。
8.合理安排城市创优评先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涉及中小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安排师生在正常教学时段外出宣传。未经教育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校园指导教师开展有关工作。
9.合理安排乡镇(街道)、社区事务。乡镇(街道)、社区要通过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助力区域内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积极吸引中小学校参与社区建设有关活动。乡镇(街道)、社区对教师参与有关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10.科学安排各类教育宣传活动。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要根据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门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安排进入校园。活动组织部门向教育部门提出工作计划,明确活动对象、活动程序、工作要求、保障条件、评价指标等,教育部门进行专业评估后确定是否进校园开展实施。如中小学课程已有类似内容,可根据需要合理融入教学安排,不得重复安排。
11.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特别是不得把政府部门和企业等开展的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及工作(如庆典、招商、拆迁等)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年会晚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有关活动。对于特殊、紧急、重大活动需要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布置安排。
四、统筹规范精简有关报表填写工作
12.规范精简各类报表填写。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教育部门要严格规范涉及中小学教师的有关报表填写工作。确需填写报表的,应当精简填写内容,简化填报程序,不得就同一内容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重复填报、多头报送。
13.严格规范教育统计工作。除政府统计机构外的其他部门,确需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统计报表原则上予以取消。
14.严格规范调研活动。各地区各部门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调研活动,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开展。不得要求学校对每项具体工作都上报方案、整改措施及总结,同一项工作不得要求学校多头上报总结,要求学校上报工作总结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重大专项工作除外)。对上级督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学校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即可。
15.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水平。教师个人信息采集、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全员培训等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做到一次采集共享使用,避免信息重复上报和多头填报。
五、统筹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事宜
16.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教育部门统筹中小学教师安排使用工作,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严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未经审批报备随意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擅自派本校教师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跟班学习或顶岗锻炼。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确需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抽调借用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各地区各部门已抽调借用的中小学教师,应当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清退回所在学校。
17.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年度计划和规划,整合培训资源,分层分类组织教师参加全员培训。教育部门和学校在选派参训教师时,要兼顾偏远校点、薄弱学科、骨干培养等因素,不得重复安排教师参加同类项目相同内容的培训,避免重复培训和多头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和教师开展。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教育部门对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要严格把关,不得向教师摊派无关培训。
六、教育系统全面履行职责
18.教育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界限,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统筹、协调、审核任务落到实处。要指导各中小学校合理安排教师工作量,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在减负后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关爱学生、思考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上好每一堂课,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女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殊教育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中小学校要优化对教师的考核评价机制,减少不必要、低水平或重复性的教师工作考核评价。
七、强化组织保障
19.加强领导、引导和督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审批和报备制度。要广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广泛宣传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大力倡导尊师重教,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宣传引导,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转变管理和服务方式,对整合类项目研究提出新的实施方案。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教师合法权益,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统筹安排各类面向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活动,提出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意见建议,供同级党委和政府决策。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事业编制要优先保障农村学校教师需求,根据乡镇寄宿制学校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事项(如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确保乡镇寄宿制学校运转良好。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将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
云南省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清单
一、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1.未经地方党委审批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不得开展。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2.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同一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开展频次不得多于两次。
3.上级部门已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开展。
4.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强制教师安装与工作学习无关的App。
5.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驻村扶贫、抽调教师参与人口普查。
二、社会事务进校园
6.不得安排中小学校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示范校(基地)创建活动,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有关工作,不得随意扩展工作内容、变更工作要求,不得随意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定期报送有关信息。
7.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安排师生在正常教学时段外出宣传。
8.未经教育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校园指导教师开展有关工作,或要求学校和教师参加公益活动。
9.乡镇(街道)、社区不得对教师参与有关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10.不得重复安排各类教育宣传活动。
11.不得把政府部门和企业等开展的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及工作(如庆典、招商、拆迁等)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年会晚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有关活动。
三、报表填写
12.不得就同一内容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重复填报、多头报送。
13.不得要求学校对每项具体工作都上报方案、整改措施及总结,同一项工作不得要求学校多头上报总结,要求学校上报工作总结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重大专项工作除外)。
14.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反复填写常规性表册并进行检查。
四、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
15.严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未经审批报备随意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确需抽调借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校长不得擅自派本校教师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跟班学习或顶岗锻炼。
五、教师培训
16.不得重复安排教师参加同类项目相同内容的培训,避免重复培训和多头培训。
17.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无全员培训学时学分支持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和教师开展。
18.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教育部门对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要严格把关,不得向教师摊派无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