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公司距离我太远,还不如我自己伪造个公章方便省事!”
……
一名本科学历的建筑工程师竟然如此愚昧无视法纪,
一再的触碰法律红线!
然而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破坏规则者,
最终会得到法律的追究,
受到业界的鄙视。
近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件。被告人温某,男,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学本科文化,是一名建筑工程师。2017年11月份,温某借用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曲靖某监理公司的资质做沾益某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期间,该项目的多个相关资料需要分别加盖到这两个公司的行政章,而四川公司距离曲靖太远,经常使用公章不方便,恰巧温某与曲靖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些工作小矛盾,每次需要使用该公司公章时对方的配合程度都不积极。
“那还不如我自己去刻一个?又方便快捷,花不了多少钱,还省去借用公章的繁琐事……”抱着这样的想法,温某便“一不做二不休”,安排下属私自刻制了这两家公司的行政章。
2011年4月份,王某(另案处理)承揽了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某街道社区居委会某新村建设地勘工程,后经温某介绍,由郭某负责该工程的施工。
在该工程中,王某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温某、郭某共谋通过以孔距最小值的方量出报告和发票,以实际钻孔方量计算给施工方郭某的工程款的方式,虚增工程结算款项,骗取集体资金人民币477109.75元。
王某将该笔款项中的220000元用于支付郭某的真实工程款及管理费等,将余下的257109.75元非法占为已有。
麒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郭某参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温某为其承包的工程监理项目的方便,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被告人温某、郭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2020年8月15日,麒麟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温某、郭某的犯罪所得。
法官提醒:
生活中有些人,对制造假章假证认识不足,对于造假将面对的法律后果,存在侥幸心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购买、使用伪造的证件也很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在商业活动中,希望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能诚信经商,遵守法律法规,严守企业制度,恪守商业道德,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筑起法律围墙,保护自身权利。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麒麟法院:吴思圆、杨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