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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稳定金融安全 曲靖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珠江网    浏览: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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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网讯(记者 朱洪良)进一步完善曲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职能优势及合力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曲靖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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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由八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工作目标,提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工作原则,明确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必须将“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贯彻始终;三是组织机构,明确联合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四是工作机制,明确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疑难纠纷指导机制、小额纠纷的快速解决机制、中立评估机制、“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构等;五是调解组织建设,明确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管理、调解规则、调解员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等相关制度;六是工作流程,对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系统的分工协作、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流程的规范、保障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七是工作要求,明确了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系统、调解组织、金融机构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要求;八是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其中,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对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流程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意见》要求,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曲靖监管分局联合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协调、分工协作,联动各方,从平台、流程、主体、保障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有力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要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要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

据悉,曲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和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曲靖监管分局办公室、曲靖市银行业协会、曲靖市保险行业协会组成市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日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随着《意见》的发布实施,曲靖将会形成法院、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配合顺畅、协调有序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为促进全市金融市场繁荣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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