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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曲靖中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0-06-24    来源:珠江网    浏览:678


珠江网讯(记者 朱洪良)6月23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专项工作情况,公开发布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宣判了2起重大涉毒品犯罪案件。

会上,曲靖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陈永剑通报了曲靖两级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毒品案件特点和全市法院打击毒品案件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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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19年以来,曲靖两级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810件,结案率100%。案由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涉案毒品以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为主,占比90%左右。毒品形态兼有粉末、片剂和丸状。涉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涉案罪名集中,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占比大,占8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占9%,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共占7%;犯罪主体以青壮年为主,呈现年轻化、无业化、流动性、低学历特征,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涉案毒品以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为主,新型毒品亦有较大增幅;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屡禁不止;毒品犯罪引发次生犯罪情况较为突出等特点。

近年来,曲靖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结合,突出打击重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着力打造高素质审判团队,严把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保障刑罚执行效果,积极投身禁毒综合治理,更加注重发挥刑罚的惩罚、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将禁毒工作与少年审判、民事审判职能延伸紧密结合,实现禁毒宣传工作常态化,构建整体禁毒格局,助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曲靖中院刑二庭2016年被表彰为云南省第三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先进集体,刑一庭被表彰为曲靖市第三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先进集体,熊华东法官两次被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为禁毒工作先进工作者。

发布会上,曲靖中院刑二庭庭长黄汐滨发布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住曲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中院相关部门人员,省级驻曲媒体和市级主流媒体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

一、黄某运输毒品案

2016年2月20日,黄某与徐某在瑞丽购买毒品后,于次日凌晨5时驾车途经瑞丽至芒市320国道时,遇民警查缉,二人拒不配合,加速逃离,在逃跑过程中,徐某将车上载有的两袋毒品可疑物抛到公路上,民警随即鸣枪警告并对二人实施追捕,黄某驾车驶出一段距离后跳车逃走,徐某在跳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徐某抛到公路上的两袋毒品可疑物净重43800(四万三千八百)克,为含量69.3%的海洛因。

2017年,黄某联系杨某(真名不详、在逃)购买毒品准备带到昆明进行贩卖。杨某安排人于2017年3月20日15时许在瑞丽市“大菜街”从黄某处取走人民币29.92万元,后将装有22块毒品的黑色台铃电动车放于瑞丽市瑞京路黄某租住房屋院内。黄某将毒品从摩托车坐垫底下取出,于当晚23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黄某所持的毒品净重7657克,为含量55.4%的海洛因。

经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1457(五万一千四百五十七)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本案被告人黄某两次运输毒品,累计数量五十余公斤,且为毒品再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是黄某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的结果。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是不容撼动和质疑的。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方是正道。

二、姚某体内藏毒案

2017年11月,姚某在缅甸境内将毒品可疑物吞服后,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乘车途经景洪、开远等地,于2017年11月2日到达曲靖市时,因身体出现不适,向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从姚某处查获毒品可疑物六颗,归案后姚某又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三十七颗。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四十三颗,净重305.6克,均为海洛因。

经法院公开审理,鉴于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人体藏毒,是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而采用的一种比较隐蔽的藏毒、运毒方式。由藏毒者将包装好的毒品用水吞进肠胃,到目的地再将毒品排出,其间藏毒者基本不进食,由于肠胃的蠕动和胃酸的腐蚀,一旦毒品外包装破损,毒品进入胃和肠道后经吸收进入血液,短时间内即可致人休克、死亡。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对人体藏毒的危险性缺乏认识,难抵利诱,受人蛊惑,以生命为赌注,忍受痛苦进行人体藏毒,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三、在校大学生张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张某系在校大学生,长期在网上雇佣人员实施运输毒品犯罪。2018年5月15日,赵某、韦某在被告人张某的指使下从昆明市金顺苑小区4栋1单元303室将铁皮焊接包裹的毒品盗出。5月17日,三人从昆明分别乘坐车辆前往贵州省六盘水市,由韦某独自乘车先出发负责探路,张某、赵某携带毒品乘车跟随。同日上午10时40分许,张某、赵某乘坐的车辆行至胜境关警务站时,遇到民警公开查缉,从车后备箱内查获三个铁盒,打开铁盒发现15块用黄色封口胶包裹的块状毒品可疑物,遂将张某、赵某抓获。经网上通缉,韦某于2018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495.79(一万零四百九十五点七九)克,系含量为25.9%至44.1%不等的毒品海洛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赵某、韦某入户盗窃毒品并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10495.79(一万零四百九十五点七九)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运输毒品罪。对三被告人应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互相分工、配合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张某是邀约者、指挥者,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赵某受邀约后积极参与犯罪,系从犯,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韦某系从犯,并能够主动交待被告人张某串供、翻供的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盗窃罪、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国家对毒品犯罪一直以来都持“零容忍”态度,并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张某本可以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努力学习,靠知识和劳动获得财富,但他却利用网络走上贩卖毒品的歧途,不仅让自己的生命在最美好的年纪消逝,让一个家庭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更是社会的损失、教育的损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孔某妄借怀孕贩卖毒品案

2017年1月,孔某在富源县中安街道办事处东门社区分两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小马(甲基苯丙胺)11颗,获得毒资400元。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一审审理期间孔某利用取保候审在家之际怀孕,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系多次贩卖毒品,屡教不改,逃避法律制裁,不符合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的情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的人性化规定,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但该条规定对于监外执行仅为“可以”,而非“应当”,并不是只要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对于利用怀孕恶意规避收监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予监外执行。以为有了怀孕这个“护身符”就万事大吉的女性犯罪分子,不仅难逃法律制裁,更是对孩子极大的不负责任,切勿心存侥幸、自作聪明,害人害己。

五、赵某某自家院内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19年年初,赵某某在其耕种的菜园中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1043株。

法院审理后,鉴于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悔罪表现,遂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达1043株,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及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该案对民间诸如种植“大烟苗”之类的毒品原植物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六、杨某帮助“江湖哥们”运输毒品案

2019年5月,彭某某在曲靖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小马”),后在马龙加价出售给何某等吸毒人员用以吸食,数量共计2.4克。

2019年6月6日13时许,彭某某邀约其好友杨某共同驾车前往曲靖,由彭某某出资向张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10颗。彭某某将2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于本人车内驾驶位脚垫下,另外10颗藏匿于车内烟灰缸中,驾车带回马龙旧县小集镇,后被民警查获。经称量,查获毒品净重19.91克。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22.31克;杨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使用交通工具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19.91克,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二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庭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帮助运输、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杨某由于与彭某某关系较好,明知彭某某是贩卖毒品的人员,仍然帮助其运输、贩卖毒品,杨某主观上只讲“哥们义气”,法治观念淡薄,鉴于其在共同的运输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仅实施了有限的帮助行为,系从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广大青年,尤其是务工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对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不参与,不可存在侥幸心理,盲目讲义气,一旦触犯了刑法受到的处罚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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