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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云南医保特慢病管理服务将统一政策、规范用药
  • 发布日期:2020-06-23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2429

核心速读:

·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统一整合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耗材、诊疗项目的使用范围,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坚持分类保障。
·对全省特殊病、慢性病提出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的原则要求。
·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医保支付管理。

云南网讯(记者 彭锡)6月22日,记者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政策将有所调整,即从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将实现职工、居民医保的病种统一、用药统一,并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实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和最多跑一次经办服务,这将极大方便参保人便捷办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并及时享受待遇。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保障机制,将罹患慢性病、特殊病参保患者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落实保障待遇,从而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据悉,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将统一整合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其中,15种特殊病、25种慢性病,全省统一执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耗材、诊疗项目的使用范围,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同时、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及临床需求实行动态调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与用药范围一一对应,专病专用,超范围使用医保不予支付,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限定支付条件;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坚持分类保障。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全省统一执行。原有病种待遇保障标准保持连续稳定,统一病种后,整合调入的病种,由各统筹区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待遇范围和标准。

此外,对全省特殊病、慢性病提出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的原则要求。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按照“放管服”要求,做到确认备案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的“四统一”,实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和最多跑一次的“四个一”工作机制。取消以往各类非必须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确认材料和盖章证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资质的医师,按诊疗规范诊断出具的特殊病、慢性病诊断书即可医保经办窗口或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备案。取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量限制。逐步放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选点就医购药的规定,方便患者就近就便选择就诊购药定点医药机构,更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医保部门还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医保支付管理。对不严格按照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医学诊断标准,故意放宽诊断标准、不按规范诊断的医师,一经核实,一律计入医师信用记录。对利用特殊病、慢性病套骗医保基金的参保人、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经办人员等,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

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坚持以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积极探索实施更有效率的按人头打包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记者了解到,7月1日全省统一执行后,不仅病种统一了,申报办理方便了,同时,非治疗所需的“神药”、补药、营养药不再报销,让省下来的“钱”,更精准地给到更多需要保障的患者。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花,该花的钱一分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