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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 曲靖市两级院开展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
发布日期:2020-06-17    来源:珠江网    浏览:1037

珠江网讯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报告中承诺实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一年来,我市两级检察院严格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工作部署,实行专人接收,专人答复办理等工作模式,明确办理答复时限,倒逼办信办案责任落实。2019年来,曲靖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共接收群众来信来访2303件次,7日内程序性回复达100%。

为全面展示新时代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根据高检院的安排部署,曲靖市县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8日至12日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

一、带头接访,以上率下回应群众信访诉求

在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卫国带头接待了一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律师后,6月9日曲靖市院副检察长王桂生率市院第十检察部相关工作人员,与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兴波、区院第四检察部组成联合接访组,在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接访8位信访人。在接访过程中,王桂生副检察长、张兴波副检察长结合工作实际带案下访,认真倾听群众诉求,耐心解答,用真诚的态度对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对其中不服法院刑事判决且情绪激动的信访人,两级院副检察长一边安抚对方的情绪,一边耐心听取其诉求,从思想上对信访人进行疏导,从法律上引导来访人,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依照法定程序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对于反映公安不立案、要求督促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等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王桂生副检察长要求市院第十检察部、区院第四检察部加强与相关部门对接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妥善处理信访人诉求。

二、上下联动,送法进社区拓展检察宣传覆盖面

6月10日上午,曲靖市、沾益区两级检察院到沾益区小花园开展法治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向群众积极宣传“12309”检察服务中心、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工作制度,结合宣传发放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国家司法救助、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宣传手册600余册,现场解答群众来访咨询16人次,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需求,取得较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推进控申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创新方式,进村入户公开答复促矛盾纠纷化解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控申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当事人搭建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案件办理的公开性、公正性,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增强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彰显检察机关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情。

根据市院领导工作部署,由市院控申部门组织,麒麟区院、陆良县院承办,分别于5月20日、21日召开立案监督公开听证和司法救助案件公开论证会。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省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高洁峰一行全程指导,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桂生、市院第十检察部有关同志、部分县市区院院领导、各县(市)区院控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现场观摩。

6月10日下午,曲靖市院、沾益区院到沾益区盘江镇大兴村委会就刘某某刑事申诉案进行公开答复。检察机关邀请了盘江镇司法所、村委会主任、联防员、村委会调解主任、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此次公开答复。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针对办理结果深入细致地进行分析说明,充分听取、记录了申诉人意见,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基层综治调解员和村民代表对下一步申请人的矛盾化解提出了合理意见和建议。

6月11日下午,受省院委托,曲靖市院联合宣威市院到宣威市热水镇黎山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就魏某某刑事申诉案进行公开答复。此次公开答复采取进村入户的创新模式,申诉人魏某某充分阐述了申诉事实及理由,两级检察院依法进行了公开答复,真正落实贯彻了高检院“到基层与当事人面对面对话”的要求。同时邀请热水镇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综治办主任、村委会代表、村民小组代表参加此次公开答复。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基层工作人员及群众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控申检察业务和社会矛盾调处化解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此次检察宣传周活动,采取检察长接访、“进社区”“进农村”等与群众面对面的方式,丰富、创新、开放检察工作,切实增强检察机关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消除信访群众的对立情绪,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倾听群众的呼声,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做法和成效以及开放包容、悉心听取意见建议的态度,真正提高了社会参与度,这两起公开答复案件,均是兄弟姊妹间的矛盾纠纷导致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案件,“家长里短”、“鸡毛蒜皮”,让基层组织和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了解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通过基层组织、村民代表参与多元调处,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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