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网讯(记者 朱洪良)6月5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环境 刻不容缓”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年来曲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公布了6起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曲靖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祖发从打造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团队,着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整合环境资源执法力量,创新审判工作方式等四个方面介绍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据介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专业合议庭试点入手,建机构、强职能,妥善化解环境资源纠纷,依法严惩环境犯罪,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原则,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2017至2020年3月,全市法院审结各类涉环境资源案1138件;审结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77件(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28件;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
打造专业审判团队
2009年9月,率先在铅锌矿尾矿、废渣污染严重的会泽法院试点设立环保合议庭;2011年2月,曲靖中院正式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在辖有花山工业园区的沾益法院设立环保合议庭;2012年,又在煤炭资源丰富、煤矿企业众多的富源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2017年,曲靖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
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依法严惩,惩处一批破坏林地、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犯罪,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58件,盗伐滥发林木犯罪44件,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犯罪5件,非法采矿犯罪8件,失火、放火犯罪15件,污染环境1件,同时,注重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从严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审结非法猎捕、买卖、杀害白腹锦鸡、猕猴、穿山甲片、鹰隼(隼)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10件及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犯罪13件,审结非法采伐、买卖黄杉等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犯罪案件4件,注重严打与教育相结合。严惩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及废机油、化工废料等其他危险废物,损害人居环境的犯罪行为。
坚持“优先保护、损害担责”原则,大力支持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依法保障公益诉讼畅通机制,探索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规则和证据保全、专家意见、专家陪审等机制,逐步形成依职权调查取证、现场勘查、专业评估、主管部门论证等一系列事实认定方法。曲靖中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已审结的4件;全市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14件,依法助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环境违法查处力度,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整合执法力量
曲靖中院主动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与草原局等部门座谈交流,加强对环境资源污染与保护新情况、新问题的沟通研判,推动形成了“信息共享、相互配合、联防联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推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在全市范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各行政部门密切合作、司法机关强力保障的环境保护合力。
创新审判工作方式
一是以点带面,确立巡回审判工作常态。自环资庭成立以来,两级法院共巡回审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1000余件,同时走访乡镇基层组织、林区等900余人次,普法宣传60余次。二是转变理念,改变单一处罚方式,从原来单一的金钱罚逐步向行为罚等多元化方式转变。三是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到案涉污染企业走访、与污染企业管理层座谈、在污染企业办讲座、以案说法等方式,着重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环保法治宣传;选取典型案例公开示范庭审活动,庭审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环节,并邀请在校师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发布会上,曲靖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杨美琼发布了全市两级法院6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王某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4月期间,王某富到曲靖市马龙区月望乡深沟村委会火烧菁村大坡山,在白腹锦鸡经过的地方,采用下扣子的方式,猎捕了白腹锦鸡六只,圈养在其家中。经鉴定,六只白腹锦鸡均系国家II级保护珍贵野生动物,价值30000元。
经马龙区法院一审、曲靖中院二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非法猎捕的六只白腹锦鸡予以没收,放归栖息地。
二、田某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4月3日,田某斌在富源县富村镇沙厂村委会砂厂村其场院内将疑似野生动物鹰隼一只杀害,准备食用,后因不敢食用,将鹰隼尸体丢弃在住房侧边树林垃圾堆里。经鉴定,该疑似鹰隼动物来源于隼形目鹰科鹰属动物。经济价值为25000元。鹰科除列入国家I级保护的动物外,其他物种均为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
经富源法院审理,以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田某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重要资源,曲靖栖息有鹰隼、白腹锦鸡、猕猴等多种珍贵濒危动物,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多年来,猎捕、食用野生动物陋习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尤其是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严惩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警示广大社会公众,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生态保护意识,革除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念。
三、曲靖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3年12月以来,曲靖市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在沾益花山街道办事处新排社区投资建设曲靖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李某系该公司项目直接负责人,在未取得林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在沾益花山街道办事处新排社区尖石山、落水洞、绿水塘占用林地用于修路、建房及堆放弃土。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87.96亩(其中公益林地16.85亩,商品林地71.11亩)。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投案。
经沾益区法院一审、曲靖中院二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罚金300000元;同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过度开发、不合理利用、违法占用等破坏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有限的森林资源,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使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林地资源,尤其是重点功能区生态林地保护,刻不容缓。
本案系在建设环保项目过程,忽视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审批外占用林地修路、堆放弃土、建房,造成林地资源毁坏,违背了项目建设的初衷,破坏林地资源,严重损害生态功能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好事变成坏事,教训深刻。
保护林地就是保护绿水青山,失去林地资源,发展就无从谈起。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破坏林地资源,触犯环境保护的红线,破坏林地、耕地等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四、李某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李某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位于沾益区德泽乡小柳树村委会蒙古箐村的2株因滑坡倒掉的黄杉,砍伐并肢解拉回家中,后向该村支付3000元。经鉴定,被砍的2株黄杉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被肢解的10件板材蓄(xu)积为3.7821立方米。
经沾益区法院审理,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李某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扣押的黄杉板材10块、树桩1块及边料2块依法没收。
【典型意义】
保护濒危物种繁衍生存,维护生物多样性,是保护生态环境重要部分。本案判决,对规范采挖、移栽、采伐、破坏珍贵野生植物的行为定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物种保护意识,杜绝非法采挖、移栽、毁坏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示范意义。
五、中国铁塔某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
2019年2月2日15时许,宣威市田坝镇石塘村委会秀地梁子山发生森林火灾。起火原因为山场内“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一根,与变压器脱落后接地放电,产生的火花散落在林地上,形成地表火借助天气变化,随风力、风向蔓延导致了此次森林火灾。该“石塘基站”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所有、运营的通信设施。该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230.5亩(其中有林地1928.3亩,灌木林地107.6亩),直接经济损失3507166元,现场原有地表植物已被毁坏。被毁坏林地位于珠江上游北盘江水土涵养区域,类别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属二级保护林地,林地优势树种为云南松,灌木林树种为小叶荀子、火棘、对节木等。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由铁塔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植树周期内,恢复被毁林地植被;如果不履行恢复义务,由其承担植被恢复治理费用808343.36元。
审理中,法院建议增加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本案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后经当地人民政府与该公司磋商达成协议:由铁塔公司一次性支付造林费用808343.36元、灭火实际支出费用885306.47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256350.17元,合计195万元。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由当地镇政府作为公益代表人,负责组织修复被毁林地生态环境。
因此,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其全部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问题,经受损害地人民政府与铁塔公司磋商,已达成赔偿协议,制定了恢复治理方案,确定了恢复方案实施人,被告承担了修复费用和损失费用,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保障修复方案完成。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得以实现,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涉珠江流域水土涵养林生态损害,属重点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该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对珠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一是关注被损害环境功能区规划和被损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法庭建议增加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诉请,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和认可,并在双方的赔偿协议中增加了该赔偿项目,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二是对检察机关的撤诉申请和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进行了严格审查,本案虽为撤诉案件,但被告超诉请履行了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涵盖了环境损害全部责任,协议妥善处理了被损害环境的修复治理问题,体现了环境损害担责、损害修复的司法保护理念,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六、杨某民、李某国、顾某阳、金某强、杨某礼、王某林、桂某华污染环境案
2018年3月至5月底,杨某民、李某国、顾某阳、金某强未经许可且无相关资质,合伙在曲靖市沾益区炎方乡松韶村委会干洞山山林内投资新建处置点,非法提炼废机油。该处置点建好后投入生产,共组织非法收购废机油114吨,用于非法提炼非标油进行销售,后将该窝点转让给山东人刘某(在逃)得款30万元,四人共同分赃。
杨某礼、王某林、桂某华合伙出资设立沾益西平钜泓再生资源回收站,未取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且明知杨某民没有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分批将收购的废机油59.46吨转卖给杨某民等人处置。
经鉴定,沾益区西平钜泓再生资源回收站两个临时收购点内灌装液体、沾益区炎方乡松韶村干洞山山林处置点内不明液体,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类别为“HW08”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危险废物。
经沾益区法院一审、曲靖中院二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杨某民、李某国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同罪判处顾某阳、金某强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罪判处杨某礼、桂某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罪判处王某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空间,人类衣食住行都和自然环境息息相关,打击环境污染行为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当前,有的地方已经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链,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杨某民、李某国、顾某阳、金某强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基本要素的严重污染行为,属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审判,给予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坚决打击,以司法手段改善生态环境,筑牢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