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产管理,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长期发挥效益,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0年5月25日印发执行。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分为:总则、职责和分工、权属确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七个部分。
总则部分对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扶贫资产的定义和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职责和分工部分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以及占有、使用扶贫资产单位的职责。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曲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各行业、部门抓好县域内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权属确定部分明确了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明确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形;明确了扶贫资产发生产权纠纷时的处理办法。
使用和管理部分明确了扶贫资产的使用方式,扶贫资产管理者的责任。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管理者要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处置部分明确了扶贫资产可以处置的情形及处置要求。
扶贫资产出现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即:闲置资产;报废、报损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部分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应该追究责任的行为。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附则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和解释部门。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和监督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管好用好扶贫资产提供了政策支撑,对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起到了刚性约束,有利于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扶贫资产脱贫攻坚中的支撑作用和长期效益,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通讯员:吴理会、冯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