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报条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145 号)执行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二)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2.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3.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4.申报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名单管理流程
申报企业如实完整填写《云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支持申请表》(附件 1)、《信用承诺书》(附件 2)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具体企业分类及对口报送途径如下:
第一类: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报市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科。
第二类: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智能监测检测系统、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讯设备生产企业报市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科。
第三类: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报市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科。
第四类: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报市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科。
第五类:食盐生产企业报市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法规科。
第六类: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报市发展改革委物资能源储备科。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报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规划建设科。
其它事项
企业要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行为,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以下附件可点击下载:
附件2:信用承诺书
附件3: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事项的通知
附件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
(通讯员:胡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