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正文
清明节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 发布日期:2020-04-02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1785

广大市民朋友们: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先人、祭祀祖先的传统节日,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清明节前后风干物燥,传统的祭祀方式,如烧纸钱、点香烛、燃放鞭炮等,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倡导文明、安全、绿色、环保的祭祀新风尚,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绿水青山,建设文明美丽家园,我们致信全市广大市民朋友:文明扫墓、绿色祭祀、严防山火、保护森林,携手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清明节。

一、倡导文明环保祭祀。在尊重祭祖习俗的同时,更呼唤文明祭祀新风尚。希望全市广大市民朋友移风易俗、文明祭祀,采取家庭追思、网络祭祀、鲜花祭祀、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祭祀方式,寄托对逝去亲人的思念。

二、义务防火宣传。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大自然与人民和谐共生,森林与我们息息相关,告知森林火灾的严重危害。坚持从我做起,提醒家人、亲朋增强杜绝野外用火意识。我市各县(市、区)在进山入林口均设立了临时检查站,对过往车辆、人员逐一宣传、登记、查缴火种,请广大市民朋友予以支持配合。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三、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包括抽烟、野炊、烧荒、电猎、传统祭祀等行为。《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共同守护绿色家园。“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全市广大市民朋友要牢记警示,千万不要使祭奠祖先的孝行善举事与愿违,成为破坏森林资源的罪人。我们要做森林资源的保护者,绿色家园的守护者。要牢固树立“进入林区、防火第一”的意识,不在山头、林地、墓地、街头烧纸焚香、点燃蜡烛、燃放鞭炮,让森林远离火魔,让大地永披绿装。

各位市民朋友,让我们携起手来,用实际行动来守护我们的绿色屏障,用实际行动来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曲靖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