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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将彻底改变以往对不同户籍身份居民认定赔偿数额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公平正义,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良好氛围。
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革的意见精神,4月1日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从施行之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云南法院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旨在落实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云南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云南全省法院施行。
《通知》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对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通知》特别载明,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通知》规定。在《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