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当前头等大事。为全力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保障全体市民和来曲靖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各社区、各村委会及村(居)民小组疫情防控工作,请广大市民支持配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社区(含所辖住宅小区、公寓、自建房、出租房、商铺)、各村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实行体温检测全覆盖、网格化排查管控全覆盖。
二、全市范围内各社区(含所辖住宅小区、公寓、自建房、出租房、商铺)、各村委会及村(居)小组,对所有进出辖区范围的人员要求出具身份证,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了解登记相关信息,请广大市民予以配合。
三、各社区、各村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将继续派人上门核实辖区住户信息,登记在住人员情况,核查近期有湖北地区居住史、旅行史人员情况,或与近期有湖北地区居住史、旅行史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请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登记,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反映。
四、凡是近期有湖北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与有湖北地区居住史、旅行史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市民,务必主动、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家庭成员情况、联系电话等具体信息,并配合做好居家隔离工作。
五、凡实行居家隔离观察的市民,由当地基层干部进行包保管理,由当地卫生院指定至少一名医生作为健康管理责任人,每日两次以上量体温,并做好记录。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单人单间在家隔离观察,生活用品单独摆放,不四处走窜。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不适症状,立即联系当地包保干部和健康管理责任人,及时安排到就近的县级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六、其他市民出现发热情况,且没有与居家隔离观察的市民有过密切接触的,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
七、请广大市民按照健康防护要求做好家居环境、个人卫生、日常清洁及消毒,勤洗手、勤通风、戴口罩,不聚会、不乱丢口罩。
八、全市各社区、各村委会及村(居)民小组辖区内的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带头宣传、贯彻执行疫情防控政策,管好自己、家人、亲属,带动街坊邻居,动员全社会参与,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疫情防控合力。
九、请广大市民充分理解和支持曲靖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者需要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1.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应当配合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管理措施。如发生逃离隔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公告。
曲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