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曲靖实际需要开展立法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关健。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确定立法项目、确定立法计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这个中心,服务于统筹城乡改革、维护发展稳定这个大局,主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通过立法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时将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常委会党组报告,常委会党组认真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并就相关工作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前向市委报告同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努力实现市委意图与群众意愿的有机统一。
着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突出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有效推进了立法工作。坚持高质量立法标准,做好法规的统一审议工作。在统一审议中把握好三项原则:一是坚持立法为民。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立法过程中,统一审议的每件法规,都通过曲靖日报、曲靖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深入到县(市、区)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等,广泛征求各级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立法咨询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调查研究,突出立法调研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紧扣市情实际和现实需要,避免纸上谈兵,脱离实际,超越发展阶段。在制定法规过程中,常委会领导带队到各县(市、区)根据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对起草中涉及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和协调,把在起草过程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法规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之前,提高立法效率。三是增强可操作性。积极发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起草中基础作用,把初审委员会“专”的优势和法制委“统”的功能结合起来,保持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议意见,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分别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我市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得到了省人大及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
多措并举推进法规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正确实施。为推动曲靖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加强执法检查、执法调研,并听取和审议了专项工作报告,使监督工作从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变,切实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为推动《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法规起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特色和亮点回答记者提问,市人民政府就贯彻实施法规提出了具体意见。通过新闻发布,提高了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知晓度,增强了各级各部门遵守法规的自觉性,推动了法规在全市的正确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