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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哪些行为罚,怎么罚,罚完之后呢……都在这了!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珠江网    浏览: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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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网讯(记者 徐武)文明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10月14日下午,曲靖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联合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就媒体记者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条例》作为曲靖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的首部法规,将于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会上,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琼芬介绍了《条例》的主要情况,并就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意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中华,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创文办有关领导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了《条例》的起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特色和亮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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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以法治“硬度”推动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制定《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我市文明行为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中华表示,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市委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立法修法规划、指导意见、实施意见,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新旧发展动能转换的关键期,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尤为重要。制定《条例》有利于推动曲靖城市名片的再造升级,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助推曲靖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

“制定《条例》,是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明确指出‘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推进文明行为立法,形成常态长效机制’。”杨中华介绍,从全国已颁布实施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40多个城市来看,制定出台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制定《条例》既是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硬性要求,也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力抓手。

 

条例如何起草形成?

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

曲靖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年初将《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为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始终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的原则。为做好《条例》起草工作,制定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明办,同时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组。

2月22日,《条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立法起草工作第一次会议,对立法起草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动员部署会议结束后,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立法起草工作组及时行动、全身心投入到《条例》立法起草工作中,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基础上,先后经过《条例》起草、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征求部门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会、市政府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征求意见并修改、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合法性审查及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等立法起工作程序,曲靖市人大常委会10月1日向社会公布,《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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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亮点

“负面清单”该罚 “正面清单”要守

人的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条例难以对所有行为都作出规范。条例以公众意见为基础,符合曲靖实际、体现曲靖特色,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思路,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作出规范,让人们在一部法规中了解日常生活中 “倡导什么”“鼓励什么”。同时,针对我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在法治的框架内,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 

《条例》具有四大特色亮点:

一是结构紧凑,文字精炼。《条例》跳出外地已用的地方性文明促进条例束缚,打破传统的条例结构固有模式,结合曲靖实际,从总则、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进行开篇布局,结构紧凑,文字精炼,篇幅适度。

二是重点突出,针对性较强,敢于对不文明行为说“不”。不文明行为包罗万象,完全界定清楚很困难。为确保《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在对基本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和倡导的同时,聚焦社会和广大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突出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文明丧葬祭扫、不文明旅游行为、不文明经营行为、不文明就医行为共9个方面的重点进行明令禁止,对违反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是可操作性强。《条例》对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有明确要求,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有清晰的界定,执法主体明确,法律责任清晰,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是以人为本,引导与处罚相结合。文明行为的养成,既要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又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社会共治、系统推进的原则,注重运用促进引导与倡导鼓励的立法政策,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一些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和鼓励性规范,这些规范与适当数量的强制性规范有机结合后,有利于《条例》的深入人心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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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勇敢的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文明是一座城市最靓丽的名片,每个市民既是直接参与者,也是城市文明的最终受益者。每个人的一言一行都折射出城市的文明程度,但是车窗抛物、随地吐痰、翻越护栏、高空抛物、车辆乱停乱放、不礼让斑马线、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大声喧哗……这些不文明行为都让曲靖形象蒙尘,对此,我们该怎么办呢?

请勇敢的向不文明行为说“不”!《条例》为您撑腰!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不文明吸烟行为,罚!

在公共场所、在不适宜抽烟的地方抽烟,这样的举动都是深受人们厌恶的。然而,不少人对烟草又颇为钟情,以至于在公共场所内,为自己点燃一支烟,视若无人地吞云吐雾起来。

今后,这样的举动可是要招罚款了哦!管不住自己的“烟民”们可要注意啦!

《条例》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禁止在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城区景观河道游泳,罚!

在曲靖中心城区南城门外的潇湘河,经常能看到有人在岸上钓鱼,夏天还不时有人在河道里游泳,对岸上竖立的禁止垂钓、游泳的标识视如无睹。

快来仔细看看《条例》对这些行为的罚款金额,还是花点去农家乐钓鱼、去游泳馆游泳更划算!

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禁止在城区景观河道洗涤、游泳、捕捞、垂钓、露营、野炊等;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共享单车车筐载人,罚!

街头的共享单车本来是为大家的出行提供方便的,需要大家一起来爱护。但平时,我们经常会见到有家长将孩子放坐在车框里,这样不仅对车辆造成了伤害,对孩子的安全也是极度不负责的;甚至,车筐里托了个成年人的情况也不少见。

有共享单车车筐载人习惯的朋友要注意了,今后,宁愿多花几块钱打车,也千万不要骑共享单车时在车筐里载人了。因为,罚款比你打车的钱贵多了!

《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禁止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共享单车车筐载人、逆向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带宠物狗坐公交,罚!

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中可能有对宠物过敏的人群,另外公共场所也需要保持干净和健康的良好环境,宠物的出现可能会对其他乘客的乘车造成影响也有可能会破坏公共的乘车环境。

因此,《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禁止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餐馆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逾期不处理,罚!

烈性犬之所以是烈性犬,就是因为它们的脾气比较差,而且攻击性更强。烈性犬的攻击性强和脾气差这两种特征结合起来之后,导致它们很难跟其他人或者动物好好相处。有时即使是主人,只要没顺着它的心意,说不定也会受到它的攻击。因此,在城市中饲养烈性犬实在太过危险。

对此,《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在城市、县城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同时,《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予以收容,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罚!

除以上几项市民关心关注的不文明行为,《条例》明确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外,《条例》第三章“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中,还对影响公共环境行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不文明旅游行为、不文明经营行为、不文明就医行为等9个方面50余类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也都可以依照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条例》第二十七条还明确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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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延伸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杨中华表示,《条例》出台开了曲靖精神文明建设的先河,要把《条例》转化为全体市民的行为规范和有效遵循,必须在施行宣传、执行落地上花大力气、下狠功夫,让《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才能确保《条例》成为有牙齿的法、有效率的法。


不文明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优先录用

杨中华表示,下一步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礼遇帮扶制度,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不文明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信用惩戒。

同时,要大力鼓励支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和无偿献血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曲靖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


破除实施中的困难和阻力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主动回应群众的期盼

不文明行为形式多样、涉及面极广,存在监管和处罚困难等问题在所难免。对此,市创文办专职副主任许泰权认为,要畅通诉求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方式和途径,一方面可以为群众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提供便利,同时也可以为群众更好地参与和监督治理不文明行为开辟渠道,从而确保《条例》能够落地、可执行。下一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公布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

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劝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理解、支持《条例》的贯彻执行。比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呼吁群众自觉遵守公共场合禁止吸烟的规定,组建一支群众义务监督员队伍,更好的劝阻、监督和查处公共场所吸烟的不文明行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环卫工人、市容协管员等群体主动履行和承担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便溺等不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和劝阻责任等等。

要严格执法,敢于曝光。各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条例》并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专项和联合执法,办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性案件,“以案说法”形成威慑。同时,加大不文明行为曝光力度,通过在相关主流媒体上开辟“曝光台”“回音壁”等栏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等主动回复,主动回应群众的期盼。


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马琼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管理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树立权威。要依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不断完善长效机制。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树立行政相对人既是执法对象又是服务对象的理念,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杨中华要求,《条例》实施后,公安、城管、卫健、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商务、民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围绕《条例》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不文明行为采取刚性的法治手段进行有效治理,促进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和文明习惯养成。

适时建立《条例》施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条例》执行的形势、问题及对策,推动《条例》成为全体市民人人知晓和遵守的一部法规,让曲靖真正成为一座崇德向善、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文明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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