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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珠江网    浏览:1946

案例一: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诉罗平县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5月12日,朱某某、陈某某等人向罗平县罗雄街道办西关居委会九组、十组、十六组购买老白腊寺下边一片位于罗平县城区集中饮用水源地(龙王庙水库)二级保护区的林地,用于建墓地出售。罗平县林业局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朱某某等人共毁坏林地3253.1平方米。2015年7月13日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向朱某某等人下发了责令停止毁坏林地通知书,2015年7月31日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朱某某等人以毁坏面积15元每平米作出罚款并责令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罚款过后,罗平县林业局也未对朱某某等人是否恢复一事进行督促,导致被毁坏的林地一直没有恢复,且新建了10余座坟墓,造成罗平县城区集中饮用水源地(龙王庙水库)水土流失、泥土和砂石流入龙王庙水库影响库容,直接破坏罗平县城区集中饮用水源地(龙王庙水库)水质,对罗平县城区饮用水源造成直接影响。

为了有效保护公共利益,2016年10月8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向罗平县林业局发检察建议,督促罗平县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罗平县林业局于2016年11月8日书面回复称:通过督促,朱某某等人在老晓寺下面栽植了柏树。其他相关工作正按方案有序推进。但根据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情况,罗平县林业局未作出有效整改措施,被毁坏的林地上仍存在如坟地水泥构建物未拆除、补种的树苗未验收、非法坟墓未迁出等未恢复或修复生态的现状。2016年12月7日,罗平县检察院因罗平县林业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6月12日,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罗平县林业局对督促朱某某等人恢复被毁坏林地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罗平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办案效果】该案是试点以来曲靖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从证据的收集、取证模式、展示形式到诉前的预案、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主动作为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请示,争取获得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与支持等都为今后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和学习借鉴,该案的成功办理同时也是对办案一体化的检验和肯定。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运用诉讼手段解决罗平县林业局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该局依法行政,正确履职,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推进该局执法队伍建设。彰显了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定位,对于宣传公益诉讼,提升检察机关的影响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二:对会泽县水务局诉前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会泽县毛家村水库土坝南侧拐角有垃圾长期堆积, 2017年12月27日,经检察人员实地测量,该处垃圾呈带状分布,面积约93平方米,距离毛家村水库水位线6.3米,垃圾种类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农业垃圾,其中含有使用过的杀虫剂罐、农药瓶等。2018年3月12日,经检察人员实地查看,该处垃圾仍未清理。另查明,毛家村水库系会泽县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径流面积868km2 ,设计总库容5.53亿m3 ,承担着会泽县城、娜姑镇居民生活用水的职能。会泽县水务局作为会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加强水资源保护,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的职能。会泽县毛家村水库为会泽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之一,承担着会泽县城、娜姑镇居民生活用水的职能。水库保护区内长期堆放杀虫剂罐、农药瓶等生活垃圾和农业垃圾,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影响周围水体水质,危害社会公众饮水安全。会泽县水务局对毛家村水库水资源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未及时清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诉前程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3月15日向会泽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会泽县水务局及时对毛家村水库保护区内现存垃圾进行清理,排除安全隐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对会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居民饮水用水安全。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会泽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8年4月13日回复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及时对毛家村水库保护区内现存垃圾进行清理,排除安全隐患”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 2018年3月28日已及时组织人员对水库水面和坝口的垃圾、漂浮物进行了打捞清理,现已全部清理完毕。

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典型意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发现了水务部门存在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水务局依法履职,消除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该案的办理,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高效的特性,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三:对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前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麒麟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入网麒麟区“美团”餐饮服务提供者“抚仙湖王氏老字号石锅鱼(阳光店)”等25家商户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在网上公示其量化分级信息、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该商户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美团”向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

 2019年5月6日,麒麟区检察院依法向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建议你单位规范执法,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对本案涉及的网络餐饮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对“美团”曲靖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责令企业及时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经“美团”公司逐一排查、审核,公司对已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业进行证照及餐饮服务量化信息补录,对证照不全或关停转型的餐饮单位进行下线处理。共下线2家,关门及暂停营业3家,整改20家。

 

 

案例四:对会泽县宝云、古城街道办事处诉前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会泽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会泽县宝云、古城两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全面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致使瑞祥路沿线及县湿地公园附近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死猪、死狗等垃圾长期堆积,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诉前程序】

2019年3月15日,会泽县检察院依法向会泽县宝云、古城两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对垃圾的处理规范和标准对倾倒在瑞祥路沿线的垃圾进行处置,消除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职能,强化市容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着力改善辖区人居环境。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兴亚带领民行检察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公开向两街道办事处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严格依法履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公开送达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现场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后,会泽县宝云、古城两街道办事处组织执法人员和施工队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白色塑料进行清理,对现场的人畜粪便、死狗、死猪等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餐馆餐储剩余物进行翻土覆盖,增加警示标志牌。宝云、古城两街道办事处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同时表示将以建议书为契机,强化城市管理职能,进行市容管理,着力改善辖区人居环境。

 

 

案例五: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诉郭金良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金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小百户镇天花村葫芦田建养蜂房,在小百户镇天花村马鞍山、小云盘山林地内采砂。经鉴定,郭金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3.92亩,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现场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云032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金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经陆良县林业局估算:郭金良毁坏林地植被恢复总成本为65810元。案发至今,郭金良没有栽种树木、补植复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7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2019年3月18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5月7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一、由被告郭金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对毁损的陆良县小百户镇天花村马鞍山、小云盘山、葫芦田林地13.92亩进行栽种树木、补植复绿。二、被告郭金良未如期按标准履行上述义务,应赔偿植被恢复费用65702元。

【案件意义】

 本案是曲靖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当庭宣判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而且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的内容都采用了选择式,被告可以通过实际劳动栽种树木、补植复绿,也可以选择赔偿植被恢复费用,这种判决方式给予当事人选择性,也较易于履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部门代表、中级法院李祖发副院长、市检察院叶敬东副检察长及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民行干警旁听了该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政机关代表对该案的办理及出庭人员的庭审表现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检察机关对该案的起诉造福人民、造福社会,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旁听人员认为,此次庭审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环保共识,增强了社会公众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守护美丽乡土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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