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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法院为讨薪者发出支付令
发布日期:2019-09-11    来源:珠江网    浏览:929

珠江网讯(通讯员 周纬)近日,富源法院受理了两件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申请人系陕西西安市的刘某和其妻子王某,在云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但该公司一直拖欠夫妻二人的工资长达六年之久,拖欠工资额高达4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刘某和王某的请求符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遂立即作出了(2019)云0325民督1号及2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近年来,富源法院加大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力度,对拖欠工人工资等涉民生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均可用于追讨工资,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即节约了诉讼成本,又缩短了诉讼周期,可使案件在短期内立即进入执行程序,更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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