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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首次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6    来源:珠江网    浏览:3781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缴存、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发生,我市7月1日首次实施《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单位出现以下7种情形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协助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而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缴存明细、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虚假担保,评估公司虚评房屋价值,缴存单位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催缴仍不整改的,为帮助职工获取较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调高部分申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或为已取得贷款的职工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失信行为。

二、职工出现以下5种情形将纳入黑名单管理: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公证书、票据、房屋查档证明等虚假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累计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不整改的。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挂靠无真实用工关系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经催收仍逾期的职工。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及其他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职工。

三、严格规定失信单位和职工的5种处罚限制措施:对市场化服务的失信单位5年内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对缴存的失信单位取消5年内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将失信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失信职工的信息报送曲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定期在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和缴存业务:促使职工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督促单位依法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推动中介服务的单位诚信经营,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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