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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曲靖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毒案8人获刑
  • 发布日期:2019-06-21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4327

珠江网讯(记者 朱洪良)在国际禁毒日(6.26)即将到来之际,为打击和震慑犯罪,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坚决铲除社会毒瘤的决心。6月21日上午,曲靖市两级法院对6起涉毒案件共8名被告人集中进行了公开宣判。在市中院大审判厅集中宣判了2起重大贩毒案件,部分市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各界群众参加了宣判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意识。

被告人桑凤丽为获取高额报酬帮他人运输毒品,为此邀约了被告人吕景胜。2018年9月29日,桑凤丽出资租乘一辆越野车与吕景胜一起携带毒品从孟连经昆明前往湖南。9月30日凌晨5时30分许,吕景胜驾车与桑凤丽途径富源县胜境关警务站时,被公安机关从该车后排座位下查获毒品可疑物六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498.26克,含量为76.0%至77.4%不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桑凤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吕景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健2018年12月24日凌晨,携带毒品乘坐轿车从景洪市前往湖南省衡阳市。当日12时许,途经富源胜境关收费站出口处时,民警从李健所穿的黑色羽绒服夹层内查获十八袋用透明塑料袋密封的白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十八袋毒品可疑物净重815.91克,为含量71.7%-73.1%的氯胺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当天,会泽县、马龙区、富源县、麒麟区等法院同时也对涉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近年来,曲靖两级法院深入推进平安曲靖、法治曲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特别依法严厉打击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为曲靖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附:案件发布

一、座位藏毒,桑凤丽、吕景胜获刑 

桑凤丽为获取高额报酬帮他人运输毒品,为此邀约了吕景胜。2018年9月29日,桑凤丽出资租乘一辆越野车与吕景胜一起携带毒品从孟连经昆明前往湖南。9月30日凌晨5时30分许,吕景胜驾车与桑凤丽途径富源县胜境关警务站时,被公安机关从该车后排座位下查获毒品可疑物六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498.26克,含量为76.0%至77.4%不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桑凤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吕景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羽绒服夹层藏毒:李健运输毒品获刑15年

经公开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凌晨,李健携带毒品乘坐轿车从景洪市前往湖南省衡阳市。当日12时许,途经富源胜境关收费站出口处时,民警从李健所穿的黑色羽绒服夹层内查获十八袋用透明塑料袋密封的白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十八袋毒品可疑物净重815.91克,为含量71.7%-73.1%的氯胺酮。

据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三、吸毒人员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经公开审理查明:2019年1月9日,曹某某携带毒品可疑物两包在会泽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家对面的巷道里,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净重10.18克。曹某某尿液经检测呈吗啡阳性,属吸毒人员。

据此,会泽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四、容留他人吸毒罗某某获刑 

2018年期间,罗某某在其位于曲靖市马龙区王家庄街道某村住所内,先后八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小麻”)。 

2018年期间, 罗某某在住所内,伙同并容留解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小麻”)三次。

2018年期间,罗某某在住所内,伙同并容留解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小麻”)二次。

2018年10月,罗某某在住所内,伙同并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

2018年9月,罗某某在住所内,伙同并容留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红色疑似麻古颗粒7颗、锡纸1卷、吸壶3个、吸管65根,予以没收。

五、零包贩毒:尹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9月16日晚上,尹某某在富源县营上镇某酒店旁花园边,将50元的毒品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尹某某;同年9月28日中午,尹某某在富源县营上镇某酒店旁花园边,将100元的毒品零包贩卖给尹某某。

2018年9月29日10时许,富源县公安局民警在富兴路大石头路段设卡对尹某某驾驶的微型车进行公开查缉时,尹某某驾车逃跑,民警驾车进行跟踪,尹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大团公路小铺子路段岔村中公路时冲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的副驾驶位脚垫上查获一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内有4个白色塑料纸和一个纸巾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分别净重0.69克和0.36克,并从中检出海洛因。

富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六、贩卖零包,李某某、何某某获刑

经公开审理查明:2019年3月5日17时许,王某某用手机向李某某联系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小麻”),李某某用手机联系贩毒人员后和王某某到麒麟区南宁街道潇湘商业街潇湘河边垃圾房旁,李某某用王某某的现金300元向贩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10颗后,交给王某某。

2019年3月6日18时许,王某某用手机向李某某联系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李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商量,由何某某用手机联系贩毒人员后,李某某、何某某和王某某到麒麟区益宁街道花柯社区中村某酒店门口,何某某用王某某的现金300元向贩毒人员购买净重0.9克的甲基苯丙胺10颗后,交给王某某,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0.9克、供犯罪所用的手机3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