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网讯(记者 王吉飞 通讯员 邓斌)5月7日下午,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曲靖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院当庭宣判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郭金良对陆良县小百户镇天花村马鞍山、小云盘山、葫芦田被毁林地13.92亩栽种树木,补植复绿,或者赔偿被毁林地植被恢复费用6570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部门代表、中级法院李祖发副院长、市检察院叶敬东副检察长及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民行干警旁听了该案。
该案是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基本案情是:2011年以来,被告郭金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小百户镇天花村葫芦田建养蜂房,在小百户镇天花村马鞍山、小云盘山林地内采砂,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13.92亩,现场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案发至今,郭金良没有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情况下, 2019年2月19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结束后,市院民行处组织参加观摩的全体人员召开了座谈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政机关代表对该案的办理及出庭人员的庭审表现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检察机关对该案的起诉造福人民、造福社会,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各县(市、区)院民行部门向参会的省院领导汇报了 “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开展情况。叶敬东副检察长要求各院贯彻落实好省院要求,认真分析总结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取证能力和出庭水平,同时强调,各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加强办案力量,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人大、法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抓办典型案件,突出办案效果,紧盯公益破坏者,让公益破坏者对他的违法行为买单,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提高社会对我们的认同感。结合曲靖实际,积极探索等外领域案件办理,把社会关注度高、反响强烈的案件作为等外案件办理重点,扩大办案范围,提升案件办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