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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曲靖通黑除恶典型案例(4月29日发布)
  • 发布日期:2019-05-05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1818

珠江网讯(记者 王吉飞)4月29日,曲靖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卫国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叶敬东通报了典型案例。

引导侦查还原真相 深挖彻查“保护伞”

案例一 李某峰等14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

2018年1月8日20时许,钱某坚指使刑满释放人员苟某益向他人讨要债务,苟某益又邀约赵某、马某智、沈某祥等刑满释放人员前往夏某同家,并采取长时间跟随的“软暴力”方式威胁,后夏某同找胡某泽出面协调还债一事。次日凌晨,钱某坚一方与胡某泽一方发生冲突,双方多人持械斗殴,造成沈某祥死亡,致陈某、马某智轻伤二级。

曲靖市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程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查明本案并非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而是一起数十人参与的聚众斗殴案件,且致死被害人的直接行为人并非胡某泽,而是未列入嫌疑对象的李某峰。并在此基础上,深挖犯罪线索,查明了李某、李某峰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打砸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为索要“赌债”,任意殴打他人。在宣威市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扰乱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依法认定该案为恶势力,对钱某坚、李某峰等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六年不等的刑罚,对一名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被告人判处缓刑。同时,在审查起诉工作期间,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并向有关部门移送5条“保护伞”线索及其他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目前相关线索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引导侦查还原案件真相,重拳打击扰乱百姓生活,破坏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犯罪。同时,认真落实中央“破网打伞”要求,通过办案深挖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案例二 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等十三人敲诈勒索案

武汉中州车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州公司)和武汉中州车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简称曲靖中州公司)系从事汽车、商务信息咨询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武汉易融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P2P网络融资平台,但未经相关部门核准从事金融业相关业务。

自2015年以来,曲靖中州公司形成以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为组织领导者,盛某成、郭某、龙某勋等人为骨干成员,邓某宏、孙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集团,组织严明,分工细致,通过在曲靖中州公司开展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服务的过程中,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后以借款人逾期未还到期借款等为由,将借款人使用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利用借款人到该公司索要车辆之机,肆意认定高额的滞纳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拖车费、人工费、停车费等(以下简称高额费用),以不缴纳高额费用就变卖借款人车辆相要挟,并指使公司贷后人员在旁以聚众造势的手段形成“软暴力”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有组织的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敲诈勒索既遂人民币266万余元、未遂10万余元。

该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依法认定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对祁某涛等13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刑罚。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综合治理,向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促进该部门较好的规范市场准入,有效的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法。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作出回复,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案例三 陶彦章、陶某忠、赛某等8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

2010年以来,陶某章为获取经济利益和达到个人目的,经常与陶某忠、赛某、王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向宣威市落水镇灰洞辖区企业、广告公司收取管理费;向辖区各种在建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强揽工程;以各种事由随意殴打他人、殴打村干部和村民,在宣威市落水镇灰洞辖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陶某章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就该案向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落水镇范围内的村委会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对村委会在烤烟收购、资金账目管理、收取辖区企业管理费等行为上整顿工作作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进行警示教育。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收到该检察建议后,及时对检察建议所列内容逐条作出回复,认真对照整改,表示在今后工作中,将多措并举,建章立制,强化监管,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法制化营商环境,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研究、梳理黑恶犯罪形成的原因,积极参与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充分发挥专项斗争牵引作用,促进社会治安持续好转。


重拳打击黑恶势力 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案例四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十人抢劫、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一案

自2017年11月以来,缓刑考验期内人员蒋某兵、梁某龙,刑满释放人员张某、钱某龙、李某、杨某海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吸食毒品、为非作恶,形成以蒋某兵为首的恶势力,在会泽县待补镇待补街及周边有分有合多次实施抢劫他人毒品、抢劫他人钱财、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盗窃他人财物等犯罪活动,扰乱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依法认定本案系恶势力,对蒋某兵等10人,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五千元,部分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三到五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五李某光、李某阳等7人寻衅滋事案

李某光、李某阳、李某优、李某交、李某余、李某东、刘某书系罗平县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村民,该7人利用家族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在该区域内的受害人员,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控告,属恶势力犯罪。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在李某光的煽动下,该7人多次共同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罗平县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三江口码头(属云南、贵州、广西三省交界)采用语言威胁、停车堵路等方式,强行对王某、韦某吉、胡某林等近40名驾驶车辆及靠岸船只的人员高额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挥霍、私分,涉案金额共计29000余元。

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依法认定该案为恶势力,对李某光等7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宣判后七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六 王某宽、张某福等13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案

2016年6、7月份,王某宽(又名王某云)取自己名字中的“云”与张某福(又名张某麟)名字中的“麟”在快手APP上成立“麟云会”,并陆续吸收会员加入。截止案发,“麟云会”名下有成员被告人李某宽、耿某阳、田某、吴某祥等人。期间,由王某宽、张某福统一出资,为“麟云会”的成员提供食宿,形成了王某宽、张某福为首的“麟云会”

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王某宽、张某福为首要分子,先后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由检察机关以王某宽、张某福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特别是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分子予以从严、从重打击,增强人民幸福感,提高群众满意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