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11月8日,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获悉,公安机关收到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后,一经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被举报者刑事责任的,举报人最高可获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云南省公安机关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已于目前出台,具体规定如下:
奖励对象
向云南省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
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原则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奖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云南省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登记的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7.对公开悬赏缉捕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以发挥作用程度,按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如有证据材料,一并提供);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侦破案件、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举报范围
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本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专门实施“套路贷”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三)以境外赌场为依托,实施“套路绑”,绑架或拘禁中国公民进行敲、诈、抢等犯罪行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四)有组织的跨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枪支弹药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五)有组织跨境走私护私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六)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八)其他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元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至1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省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等批准逮捕的,奖励5000元至2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首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2万元人民币;协助每抓获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附则
(一)各地州(市)公安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二)公安机关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奖励程序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我省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