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时限、对象等事项,进行补充明确和规范,促进各项征兵工作措施落实,切实维护广大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高效推动征兵工作开展。
2016年,云南省军地联合下发《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两年多来,军地各级密切协作,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有效促进了全省征兵工作开展。近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又联合印发《补充通知》,就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
《补充通知》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省统计局每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的30%确定。此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按原就高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视财力状况,可进一步提高优待金标准。
云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2018年6月发布的《云南省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云南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96元。据此初步测算,2018年云南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应不低于9298.80元。
《补充通知》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两年、实行一年一发。从义务兵被批准入伍起,翌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负责发放。
记者 左超 通讯员 杨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