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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单位不足额发工资 逾期加倍赔
  • 发布日期:2018-05-03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2697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企业不发工资条 或面临万元罚款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严重 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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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企业将进“黑名单”


 

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近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实施10多年的条例相比,新增内容还真不少。目前《条例(草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可在5月28日前向市人社局提意见。

1.经营困难发不出工资 可延期在60日内支付

此次修订草案有哪些热点内容值得关注?昆明市人社局介绍,《条例(草案)》根据上位法,扩大了适用范围,除企业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计划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提前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或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或者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如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由“每月预付一次工资”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60日内支付。

2.建设工程领域 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

农民工欠薪问题已经成为一大顽疾,而《条例》对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的规定却是空白。作为此次修订的重点,《条例(草案)》新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的法治化。

以往,农民工讨要工资遭遇的难点多在于无法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这一点在《条例(草案)》中有了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两年。未实行实名制、未建立台账的,将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可对用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资金除发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建设单位未实行专户管理,且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特殊情况可扣工资 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请了事假、婚假、探亲假,或者因公负伤、受处分,这些特殊情况下,企业该如何支付工资呢?

按照《条例(草案)》,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请事假的,仅可扣减事假期间的工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的,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企业因欠薪失信 税收优惠或受限

《条例(草案)》明确,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同时,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予以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扩大失信惩戒的范围。即:从“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扩大至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昆明市人社局表示,这在更大的范围内限制了失信企业,充分发挥失信惩戒制度的功能,促进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条例(草案)》还新增了涉嫌犯罪司法移送制度。如果人社部门在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数众多、跨区域犯罪的、行为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形,公安机关应依法提前介入调查,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5.不支付加班费 逾期加付赔偿金

《条例(草案)》还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于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5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等情形,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可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等情形,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伪造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阻挠、拒绝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