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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冒用商标……云南曝光7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 发布日期:2024-08-14
  • 来源:云南网
  • 阅读量:6331

云南网讯(记者 杨苑)8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7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1:元谋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燃气安装费案

  2023年6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元谋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向4个小区的1739户按2900元/户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超出政府指导价2600元/户的标准,共计多收燃气安装费52.1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燃气安装费52.17万元,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2:德钦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坏加油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市场监管局对德钦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用油罐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油罐车购买时就装有作弊计量工具,通过遥控主板实现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作弊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3: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将非承压锅炉作为承压锅炉使用案

  2024年1月,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一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正在使用,该台蒸汽发生器安全阀选型不符合要求且未经校验,实际运行压力为0.8MPa已超过机身铭牌标注的额定压力0.09MPa。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并处罚款。

  案例4:会泽县某视光中心冒用相关部门名义发布广告案

  2024年4月,曲靖市会泽县市场监管局对会泽县某视光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印有涉及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字样的爱心配镜补助卡优惠券2085张未使用过,33张已使用,并且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查见对应的销售记录。经核实,会泽县相关部门均未与当事人有合作,未开展过任何青少年视力方面的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5:永善县某购物中心销售无3C认证标识儿童玩具案

  2024年4月,昭通市永善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善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挖掘机儿童玩具无3C强制认证标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3C认证的儿童玩具,并处罚款。

  案例6:威信县某农产品店销售不合格硫酸钾型复合肥料案

  2023年9月,昭通市威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对威信县某农产品店进行检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高浓度硫酸钾型复合肥(烟草绿)所检项目中“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有效磷、钾、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3《复合肥料》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产品共进购5吨100袋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7:永善县某加油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昭通市永善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善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左上角、右下角均标有“中國石化”字样及商标图案,其办公用房也贴有“中国石化”字样及商标图案。经查,该加油站未经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石油分公司授权,使用的上述商标图案与中国石化“朝阳”“满天星”标识高度相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