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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浏览:7026

关于《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草案)》已经2024年7月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为了广泛征求各方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4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
联系邮箱:113979609@qq.com
联系电话(传真):0874-3123065
联系地址: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曲靖市麒麟区文昌街67号)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26日



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筑牢珠江上游生态屏障,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曲靖市行政辖区万峰湖保护区域的万峰湖保护、发展、管理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按照保护与发展需要划分为保护区和控制区。

保护区是指万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和消落区。

控制区是指保护区以外至分水岭之间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环境、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等因素划定的区域,具体区域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万峰湖保护与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区域协同、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万峰湖保护区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水功能区划标准。

第六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要求编制水资源及其生态、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森林资源、碳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持续保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总体水质、森林覆盖率稳定向好。

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应当与周边地区同级机关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协同管理、产业发展、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

第八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和万峰湖保护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万峰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对万峰湖保护与发展进行投资、捐赠。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万峰湖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领导和监督万峰湖保护工作,决定有关万峰湖保护的重大事项,指导编制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领导本区域内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万峰湖生态保护补偿协调工作机制,推动与黔西南州、百色市开展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并实施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

(二)落实万峰湖保护与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履行万峰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万峰湖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万峰湖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管理、林草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万峰湖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开展万峰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二)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清理工作;

(三)组织或者协助处理辖区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组织或者协助对垂钓、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鼓励将垃圾收集投放、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宣传、教育和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万峰湖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保护与发展并重路径,促进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绿色农业、生态旅游、休闲垂钓等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促进万峰湖资源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按照珠江流域渔业管理相关规定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万峰湖保护区域内县人民政府应当核定本行政区域万峰湖生态养殖承载量,依据承载能力制定生态水产养殖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防止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畜禽散养密集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收集、集中处理。鼓励散养户采取种植、养殖结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废物。

第十七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万峰湖保护区域内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万峰湖交通安全管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入湖使用应当齐备相关法定条件;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天然气船舶,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经营使用;落实船舶油污水、生活垃圾收集措施,在沿湖码头、岸上综合服务站点建设船舶油污水和生活垃圾接收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万峰湖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或者擅自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七)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鱼饵,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八)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万峰湖保护区内除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基准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或者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排放残废油;

(四)在河道管理区域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在湖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六)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灯光诱捕、抬网、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射鱼枪等禁用渔具或者方法进行捕捞,用泥鳅等活饵进行危害渔业生态的垂钓;

(七)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八)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万峰湖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7月3日在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曲靖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 张云娅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24年6月11日经曲靖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6月12日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曲靖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根据《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城环资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门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立法的必要性看,一是万峰湖位于滇、黔、桂三省(区)接合部,地处南盘江中段,是1998年国家重点工程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大坝建成拦截南盘江面形成的淡水湖泊,是国家“西电东送”的重要能源基地,是珠江三角洲水质调剂的重要源泉,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供给地。水域面积176km2,世代滋养着广西百色市、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曲靖市三个地级市(自治州)5个县(市)的居民。多年来,沿湖人民充分利用万峰湖资源优势开发产业,湖区两岸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但由于缺乏万峰湖生态保护机制,大规模网箱养鱼无序发展、工业和生活污水肆意排放等因素,万峰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质严重下降,群众反映强烈。二是万峰湖流域治理涉及多个市(州)、多个领域、多个部门,难以形成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和保护监管体制机制。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做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后半篇文章,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和新优势,促进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制定符合万峰湖保护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从立法的可行性来看,一是万峰湖保护的立法符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也积极回应了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对加强区域协同立法作出的重要部署。二是在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的倡导下,滇黔桂“三州市”开启了立法共治之路,积极探索以跨区域协同立法的模式加强对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2020年9月曲靖市人大常委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贵州省黔西南州共同签订跨区域协同立法合作协议,对万峰湖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达成协议。三年来,“三州市”就万峰湖保护开展了系列调研论证、座谈交流和立法实践活动。百色市、黔西南州万峰湖保护条例于2023年1月1日实施一年半来,万峰湖生态环境稳定向好,沿湖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得到高质量发展。“三州市”在万峰湖保护和发展上探索积累的这些有益经验,为我们将这些适用管用、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上升为条例打下可行的实践基础。


二、审议工作情况

《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确定为曲靖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审议项目后,市人大城环资委牵头起草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市政府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罗平县人民政府等为成员的立法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步骤和任务分工,制定了立法任务推进时间表,推动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启动立法工作,全程参与条例草案前期的起草、修订和论证工作。一是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对条例草案修改论证。指导条例文本起草、释义、说明等工作开展,召开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通过曲靖人大网站、罗平县政务网站等媒体和平台,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二是实地调研、座谈交流,实践协同立法。6月4日至6日,唐开荣副主任带队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贵州省黔西南州实地调研,了解两州市万峰湖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征求条例草案意见建议,并就“保护范围、法律责任、生态补偿、协同开发、执法监督”等协同立法的核心问题进行座谈交流。三是召开听证会等,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6月7日,起草小组就条例草案设定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开展听证会。6月14日,市人大城环资委召开专委会会议,就条例草案开展初审工作。6月21日至28日,向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建议。7月1日,城环资委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再次逐条进行梳理、论证和研判,与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交换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


三、对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需要着重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协同立法保持一致的有关条款的说明。一是保护范围的协同一致。对保护区的规定,是“三州市”协同立法的共同条款。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万峰湖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区和控制区。保护区是指万峰湖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珠江基面高程:780米),包括湖泊水体和消落区。”依据是:万峰湖水库正常蓄水位780米以下区域是上级部门有正式批复文件认可的水位线,也是多年来周边群众认可及一直遵守的历史保护水位线,且该地域范围的土地已征为国有,更利于条例实施后的宣传和落实。“控制区是指保护区以外至分水岭之间根据自然环境、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等因素划定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对控制区的规定,有利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六条对“三州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做出了具体规定,回应了协同立法协议的核心内容,以实现协同效果的最大化。三是水产养殖、建立休闲垂钓管理制度、漂浮物清理职责、控制区和保护区的禁止行为等规定基本一致。“三州市”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就促进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绿色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达成一致,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均规定了实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利用资源优势联合打造统一的万峰湖生态产业品牌,切实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同时,在处理控制区和保护区的禁止行为等规定时,双方反复协商、深入研究,妥善处理立法技术分歧,确保执法步调协同、执法标准和力度一致。

(二)关于万峰湖水质保护标准的说明。2023年以来,万峰湖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万峰湖保护区内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功能区划标准”。这样的规定,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也符合万峰湖当前环境保护实际,既不盲目过高提高标准,也防止标准过低,环境恶化;既结合万峰湖的发电主要功能,又在开展保护的同时兼顾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

(三)关于万峰湖保护和发展资金来源的说明。一是从国家层面来看,2024年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并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二是从“三州市”协同共建层面来看,当前,由罗平、师宗、隆林、西林、安龙县出资的五方合作渔业公司已经成立,共同探索通过资金补助、产业发展、旅游合作等多元化的方式进行造血式补偿,共同合作开发万峰湖大水面生态渔业养殖产业,实现共治共享、互利共赢。

(四)关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能职责的说明。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市级人民政府职责,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同级人民政府职责。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督、组织协调、经费保障、规划建设的职能职责;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和管理职责;突出乡(镇)人民政府对垂钓、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村面源污染、船舶管理、旅游垂钓等行为的管理职责。

(五)关于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说明。万峰湖控制区禁止毁林开垦或者擅自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七类活动、保护区禁止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等建筑物、构筑物八类活动,既同黔西南州和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保持普遍一致,又具有曲靖本市的特点。上位法已经有处罚规定的,本条例不重复,只结合工作实际,对上位法没有细化或没有规定的一些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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