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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案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能动履职化解争议
发布日期:2024-07-19    来源:珠江网    浏览:7886

检察官,我已经把行政处罚罚款交了,谢谢你们对我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我之前不应该和行政机关、村委会堵这口气,现在履行了行政处罚的所有事项,这一年多来压在我心里的这块石头也落地了,人也轻松了。”近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成功化解了一起滥伐林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基本案情

案件还要追溯到2023年5月5日,刘某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自己栽种到集体土地上的林木准备用于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被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作出限期补种林木和罚款6000余元的行政处罚。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刘某仅补种了林木,但未缴纳罚款。而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刘某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未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致使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事项长期未能实现,且行政机关已过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如果该行政处罚不能实际执行,则会损害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使的公信力,起不到对违法相对人的惩戒作用,同时不利于对辖区内林业资源的保护。

查明案件症结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涉案材料,询问了行政机关案件承办人、当事人,组织行政机关、当事人、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共同对滥伐现场进行查验的方式开展了调查取证,最后找到本案的症结所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刘某滥伐的林木扣押,并拉走堆放于村委会,后虽解除了扣押,但涉案林木至今仍堆放于村委会,刘某为堵一口气,就一直不去缴纳罚款,也不去处置被堆放在村委会的林木,刘某对行政机关的作出的处罚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所以想消极对抗处罚决定,而行政机关也未及时跟进该处罚决定的执行,导致案件一直没有推进。

积极履职推动争议化解

为切实推动问题解决,办案检察官实地查看了刘某补种林木的成活情况,并于2024年7月5日组织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刘某、村委会、村小组工作人员到案发现场,就本案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座谈磋商。磋商中,刘某充分表达了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疑惑和自己的诉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针对刘某的疑惑、请求等进行了细致释法说理,最终解开了刘某的心结。

同时,麒麟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制发了检察建议书。该局表示,对检察机关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表示接受,将认真分析原因切实整改,今后对类似案件及时跟进办理。2024年7月12日,刘某如约缴纳了罚款。至此,本案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也为下一步开展类案监督找到了合适的路径。

麒麟区检察院通过高质效的行政检察履职,既注重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解决个案的法律纠纷,又关注到案涉纠纷的矛盾症结所在,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内心诉求,解决个案背后所隐含的实质争议,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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