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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辆不得出售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田某经朋友介绍向被告何某某购买二手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该二手车基本信息、交易金额,原告支付了购车款后原告将车辆开走。2023年11月13日该车被他人拖走,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告知原告该车存在经济纠纷,并非盗窃,系民事纠纷,不予刑事立案。原告找到被告协商处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原告田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田某向被告何某某购买的车辆属抵押车辆,我国商务部于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该案涉案车辆即属于在抵押期间禁止买卖的车辆,因此原告田某与被告何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各自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说理后,双当事人各自承担了自己的责任,且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该案调解结案。
(来源:宣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