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品课程】
出售个人银行卡盈利,你可能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全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什么是“两卡”?就是指银行卡和手机卡,其中,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此外,“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切勿充当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来源:宣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