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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司法救助+公开听证 富源检察用心用情答好司法为民的“检察答卷”
发布日期:2024-07-04    来源:珠江网    浏览:2024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照顾家庭的机会,让我在失去妻子之后对生活又有了希望。”近日,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李某某来到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案情回顾2024年1月14日,李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带着妻子张某某行驶至富源县后所镇双诺村委会大凹子时,所驾摩托车倒地并往前滑移,与敖某某驾驶车辆相撞,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敖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小案精办积极探索轻罪治理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对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影响程度进行了全面审查,综合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作相对不诉符合当下轻罪治理的实践要求。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征询公安机关、当地村委会和被害人家属意见后,承办检察官拟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现场走访联合开展司法救助

“如果李某某被判处了刑罚,家里年迈的老人谁来赡养?尚未成年的七个小孩谁来抚育?”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李某某经济状况较差、生活压力较大,本次事故发生更是让李某某在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基础上独自担起照顾一家老小的重担。承办检察官随即将该线索移送至本院控申部门,联合控申部门检察官共同前往李某某家中,实地走访、深入调查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并听取相关意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公开听证全面保障司法公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基本情况、主要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作了详细介绍,充分阐述了拟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以及同步开展司法救助的法律依据和现实考量。经评议,听证员们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其因为本次事故陷入生活困境,应当对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李某某当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忏悔,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起案件中,富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精细化审查案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召开检察听证会等多项举措,解决困境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进一步打造弱势群体司法帮扶一体化格局,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用心用情答好新时代司法为民的“检察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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