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网讯(记者 朱洪良)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惩戒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宣威法院打击虚假诉讼、惩戒拒执罪,以及运用执行强制措施的情况,并发布7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宣威市人民法院联合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拒不执行行为专项行动,攻克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执行问题,以实实在在的执行战果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常态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就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等虚假诉讼多发领域,打击虚假诉讼,共建诚信社会,5人涉虚假诉讼犯罪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构建联防联动机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1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5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已判决1件。对主动履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主动投案、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从轻处罚。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有执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将拘传、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运用到位,采取司法拘留83人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助力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失信487次,限制高消费1167人次。
典型案例
【案例一】樊某等人虚假诉讼案
——以虚假诉讼方式逃避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樊某、尹甲两人系夫妻关系,因欠他人债务较多,为逃避执行,二人与尹乙共谋,由樊某书写一份借条给尹乙收持。后尹乙就上述借条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樊某偿还尹乙借款人民币96万元。后尹乙就上述欠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宣威法院按照债权比例先后两次将执行到的182985元案款兑付给尹乙,尹乙分两次将其中的83200元转账给樊某、尹甲。后因内部分配产生矛盾,尹乙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决樊某、尹甲、尹乙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司法热点问题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虚假诉讼人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构成诈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二】何某、赵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又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可对行为人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赵某系夫妻关系,其房屋与夏某家房屋相邻,两家因通道发生纠纷。后夏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开审理,法庭判决:由被告何某将砌在门前通道上的空心砖墙拆除,并恢复通道原状。判决生效后,何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夏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宣威市人民法院向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何某仍拒不履行。宣威市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该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妨碍执行,被司法决定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赵某承认并改正错误,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后二被告人又继续用空心砖堵住通道,宣威市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对该通道的障碍物进行清除。待执行干警离开后,何某、赵某又用空心砖及一辆面包车堵住涉案通道,致夏某家无法通行。为此,宣威法院将何某、赵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决赵某、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相邻关系案件是农村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一般具有难执行、易反弹的特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经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应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可对行为人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敖某与吕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打击“拒执”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申请人敖某之夫董某从案外人处取得位于宣威市一房屋所有权,此后董某与吕某在该房屋内同居,期间董某未与敖某办理离婚,也未与吕某办理结婚。董某病故后,其妻敖某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成为房屋单独所有人。但吕某拒不腾让涉案房屋,且一直生活在该房屋内。后吕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宣威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吕某向原告敖某腾让涉案房屋。判决生效后,吕某拒不腾让,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吕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腾房,并明确表示不会腾让房屋,因吕某对抗执行,拒不交还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宣威法院认为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受理后,依法对吕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吕某的儿子为了挽回母亲的错误,主动腾出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并积极寻求申请人的谅解。检察院根据吕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以及吕某之子代为履行了腾房义务,对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还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宣威打击“拒执行为”专项行动中,司法机关坚持“教育履行为主,打击惩处为辅”的司法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贯彻于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以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四】范某与赵某等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罚款+拘留”是打击“拒执”行为的常用措施
基本案情:范某在为赵某等三人装卸货物过程中受伤,双方因赔偿款产生纠纷,范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被告赵某等3人连带赔偿原告范某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88701.64元。因三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除赵某外,另2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经执行干警多次电话督促,赵某口头同意还款,却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明,赵某名下有三辆车可供执行,遂对上述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实际控制。
后执行干警发现涉案车辆行踪,予以扣押时,执行人赵某夫妇邀约多名亲戚朋友阻拦扣押车辆,法院依法决定对赵某夫妇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处罚款。
执行结果:拘留期间,赵某夫妇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主动联系亲戚将涉案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并支付了罚款及扣押车辆的拖车费用。
典型意义:近年来,宣威市人民法院不断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充分运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多措并举提高执行到位率。案中,经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在对其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时,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对赵某夫妇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表明了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的鲜明态度。
【案例五】徐某与樊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限制高消费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徐某与樊某系邻居,樊某建房时导致徐某房屋出现裂缝,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徐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由樊某赔偿徐某房屋损失费56333.42元。因被执行人樊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樊某,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同时对樊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处理结果:被执行人樊某出行时需要乘坐高铁,购票时发现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而无法购买车票,其家属立刻赶到宣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动联系承办人,将涉案款项打入宣威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案件承办人及时为樊某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典型意义:限制高消费作为强制执行一种配套措施,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上具有财产保全的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通过使被执行人感受到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生产生活空间的挤压,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案例六】龚某与解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基本案情:龚某将名下的车辆出卖给解某,后双方因为车款产生争议,龚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一人民法庭提起诉讼,经判决,由被告解某给付原告购车款17000元。后被告解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龚某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庭经过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案件报请执行局指导办理,在执行局的协助下,终于查找到被执行人,但其情绪激动,且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法院依法对解某决定拘留十五日并罚款5000元。
执行结果:对被执行人解某宣布上述惩戒措施后,执行干警仍耐心对被执行人解某进行法律和思想上的教育。经过多次教育,被执行人认识错误,表示愿意还款,并对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进行了真诚悔错。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和缴纳了罚款后,法院依法对其提前解除了拘留。
典型意义: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化解当事人尖锐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卡。为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宣威市人民法院坚持构建“全员行动、全院参与、全程衔接”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执行局等各部门的优势,共同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和一体化高效运行机制,形成切实解决执行难内部工作合力,让执行工作更有力度、更有速度、更有温度。
【案例七】黄某与吕甲、吕乙合伙协议纠纷案
——悬赏执行调动社会力量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基本案情:黄某与吕甲、吕乙合伙对一项目施工完成后,双方因对项目款的分配产生纠纷,黄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吕甲、吕乙偿还原告黄某工程款560000元。后吕甲、吕乙未履行,黄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网络平台对吕甲、吕乙发布悬赏公告,向社会广泛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行踪。
处理结果:被执行人吕甲发现自己出现在网上的悬赏公告名单中,影响其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接单,其子从重庆赶到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并与申请人黄某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撤销了悬赏公告。
典型意义:人难找、财难查一直都是执行工作的堵点和痛点。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悬赏执行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法院之外公众的力量,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对破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提供了一个有力武器,同时,发布悬赏公告,让被执行人不良记录曝光,信誉受损,除倒逼被执行人主动“现身”履行法律义务外,还可以达到悬赏执行一案、震慑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