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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防患于未“燃” 筑牢安全防线
发布日期:2024-05-14    来源:珠江网    浏览:5193

安全生产无小事。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以“检护民生”为契机,持续推进“八号检察建议”,多措并举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筑牢安全防线,以实际行动守护群众美好生活,为平安麒麟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侦协办”实质化运行发现线索

2024年2月,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常态化入驻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开展工作时发现一起未经许可,擅自租赁居民楼储存、销售大量烟花爆竹的案件,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调取了周边住户证言,围绕现场勘验笔录,结合涉案属性、行为对象、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综合判断该案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审查认为该案涉嫌危险作业罪,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庭审现场变身“法治课堂”

2024年4月,该案移送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5月,该案在麒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审理当天,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麒麟区应急管理局,邀请辖区内四十余家烟花爆竹销售商家参与旁听。“哪怕只是单个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产生的多米诺效应也会导致所有烟花爆竹全部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大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守牢安全生产红线,切不可为了一点蝇头小利,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置人命关天于不顾,罔顾公众安全,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公诉人以案为鉴发表公诉意见,引起在场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共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走访排查安全隐患

案件虽然办结,检察官没有止步。检察官还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部分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了走访。重点针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是否具有许可证、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到位等情况开展排查。同时,向经营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阐释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提醒经营者提高安全责任意识,防患于未“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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