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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原因竟是“报酬”未达到自己要求!
  • 发布日期:2024-04-11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11422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然而,一妇女在捡到手机后,却拒不归还,原因竟是“报酬”未达到自己的要求。

4月7日13时左右,罗平县公安局巡逻特警大队处警组接到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振兴街一服装店后门,一男子与一妇女发生纠纷。接到指令后,处警组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了双方争吵。经了解,4月5日,男子王某在服装店内试衣服时,自己的一部价值1200余元的小米手机从口袋内掉落,后来被妇女杨某捡到。王某发现手机遗失,便自己到服装店调出监控查看,发现被杨某捡到,便在服装店周边寻找杨某,准备要回手机。4月7日12时左右,王某终于找到了杨某,而杨某却拒不承认,直到王某说明看了监控,杨某这才承认捡到手机,但想要回手机,王某必须支付1000元报酬!王某拒绝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了解了事情原委后,民警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方面对杨某进行说教,讲解了类似情况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20分钟后,通过工作,杨某这才答应归还手机。王某为感谢杨某,也自愿给杨某200元作为酬谢。

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属于侵占行为,如手机价值较大(5000元以上),可构成侵占罪!切莫因小失大,触碰法律得不偿失!

(通讯员:刘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