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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患攻坚大曝光丨曲靖消防曝光12家火灾隐患单位(六)
  • 发布日期:2024-03-20
  • 来源:曲靖消防
  • 阅读量:5297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有效利用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手段,形成高压震慑,推动隐患整改,现曝光12家火灾隐患单位。希望被曝光的隐患单位积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如下:


麒麟区

单位名称:曲靖市麒麟区麒睿酒店

存在隐患: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主机停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该酒店楼梯间外窗被设置的栅栏封堵;

4.酒店内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

5.经放水测试,该酒店使用的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联动启动;

6.酒店南侧疏散楼梯间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酒店一、二、三、四层封闭楼梯间内开设其他门洞;

8.消防控制室堆放大量杂物;

9.三、四层通道上设置伸缩门。


麒麟区

单位名称:曲靖市麒麟区金灵灵幼儿园

存在隐患:

1.该场所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2.该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三楼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4.室内消火栓无水,不能正常使用;

5.场所部分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率大于设置数量的50%; 

6.厨房内未配置灭火器;

7.二楼袋形走道尽端房间只有一个疏散门; 

8.班级房间设置防盗窗(外窗被封堵)。


麒麟区

单位名称:曲靖市麒麟区蓝精灵幼儿园

存在隐患:

1.在四层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2.封闭楼梯间未设置防火门;

3.五层封闭楼梯间内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隔离间;

4.一层南侧楼梯安全出口不能直通室外;

5.封闭楼梯间内设置房间;

6.幼儿园厨房与其他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


沾益区

单位名称:曲靖市沾益区艺蕾舞蹈培训学校

存在隐患:

该场所属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建筑内第5层。


马龙区

单位名称:马龙区瑞镜楼足浴店

存在隐患:

1.消防通道被杂物堵塞;

2.灭火器被杂物遮挡。


宣威市

单位名称:宣威市田坝镇胡鲜生超市

存在隐患:

1.二楼楼道口堆放杂物;

2.水泵未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未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

3.消防档案制作不规范;

4.水泵房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损坏;

5.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接口不牢固。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只有一人值班。


富源县

单位名称:富源县友谊商贸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部分喷淋头皮油漆粉刷;

2.水泵结合器被杂物遮挡;

3.1台室内消火栓水泵故障;

4.灭火器设置位置不固定;

5.消防设施无明显标识标牌。


罗平县

单位名称:罗平乐码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学校内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不足。


师宗县

单位名称:师宗县凤悦酒店

存在隐患:

1.部分逃生面罩过期;

2.部分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熟悉操作;

4.南侧一楼楼梯口安全出口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陆良县

单位名称:陆良县易品商贸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靠近消防控制室处的安全出口锁闭;

2.营业区内部分区域吊顶上方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

3.服装区域未设置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

4.营业区内部分室内消火栓箱内缺少水带和水枪。


会泽县

单位名称:会泽外滩娱乐会所

存在隐患:

1.配电室、风机房、厨房内电气线路未进行穿管;

2.厨房防火门封堵不严;

3.应急照明灯具配置不足;

4.经现场测试,排烟风机未动作;

5.三楼至屋顶疏散楼梯间堆放杂物;

6.屋顶防火门无闭门器、顺序器,防火门门框未进行灌浆填充;

7.屋顶试验消火栓无水;

8.屋顶消防水箱供水不符合规范要求;

9.南侧三楼至屋顶疏散楼梯未设置栏杆;

10.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11.未与物业公司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经开区

单位名称:曲靖天晖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

2.消防器材被挪用;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

4.员工未全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5.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安全出口处;

6.未按时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消防安全小课堂

三合一场所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疏散通道、疏散标识、安全出口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电气线路敷设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装修建筑材料使用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