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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患攻坚大曝光丨曲靖消防曝光10家火灾隐患单位(五)
  • 发布日期:2024-03-12
  • 来源:曲靖消防
  • 阅读量:5332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有效利用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手段,形成高压震慑,推动隐患整改,现曝光10家火灾隐患单位。希望被曝光的隐患单位积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如下:


麒麟区

单位名称:曲靖百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曲靖百货大楼

存在隐患: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为零,测试无水;

2.场所内设置防盗窗,影响逃生;

3.消防联动控制器存在多处故障未及时修复;

4.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未持证上岗;

5.手动测试消火栓水泵,其中一台不能正常启动;

6.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水力警铃不会报警,压力开关无动作,喷淋泵不能自动启动。


沾益区

单位名称:曲靖市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室外消火栓箱内配备的水带捆扎不牢固。

2.消防车通道门上锁,停放电瓶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消防控制主机操作不熟悉。

4.擅自挪用灭火器。


马龙区

单位名称:马龙区紫馨花园二期

存在隐患:

1.地下车库防火卷帘未保持完好有效;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组水力警铃未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水泵未保持完好有效;

4.屋顶稳压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5.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守。


宣威市

单位名称:宣威市福鑫商务酒店

存在隐患:

1.该场所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

2.场所部分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场所五楼部分电线未穿管保护; 

4.场所一至六楼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


富源县

单位名称:富源县丽景佳园

存在隐患:

1.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损坏,管网无水;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测试无法联动实现报警功能;

3.超过50%的灭火器达到报废期限均为2013年生产;

4.部分防火门闭门器失效;

5.楼顶机械排烟风机损坏。


罗平县

单位名称:曲靖罗平县智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平县财富中心)

存在隐患:

1.财富中心部分商铺内未配置灭火器,部分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灯光安全出口标志,中心内配置的部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超过5年未进行检验维修,部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保险销脱落;

2.财富中心内部分楼层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部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火灾联动报警控制主机上存在1个故障点,以及中心疏散楼梯间被设置的部分常闭式防护门门扇锈蚀,以及部分闭门器未保持完好有效;

3.财富中心内部分楼层设置的室内消火栓被摆放的物品遮挡,1层、3层部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堆放的杂物、花盆占用。


师宗县

单位名称:师宗天下电竞酒店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酒店内部分应急照明灯未保持完好有效;

2.酒店内违规停放电动车自行车;

3.酒店一安全出口上锁。


陆良县

单位名称:陆良温州楠瓯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消防控制室自动报警控制主机显示C区1F通道声光报警器故障;

2.消防车通道上摆放货物;

3.部分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

4.未按规定组织防火巡查检查,不能发现并及时整改明显存在的火灾隐患。


会泽县

单位名称:会泽斯贝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演艺吧

存在隐患:

1.该场所为重点单位,未建立消防档案;

2.演艺厅内地面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部分疏散指示灯损坏;

3.南侧仓库与休息区未作防火分隔; 

4.厨房区域二层违规住人;

5.厨房内电气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

6.疏散通道堆放其他物品,影响疏散;

7.厨房防火门把手损坏、防火门门框未进行灌浆填充;该场所未与物业公司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


经开区

单位名称:曲靖爱佳佳商贸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部分应急照明灯掉落,未保持完好有效;

2.仓库内不做吊灯的部分洒水喷头选型错误(应为直立型);

3.东面疏散楼梯处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

4.部分室内消火栓被货物遮挡;

5.部分电器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

6.未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部分员工不掌握初期火灾扑救技能。



消防安全小课堂

三合一场所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疏散通道、疏散标识、安全出口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电气线路敷设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装修建筑材料使用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