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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除患攻坚大曝光丨曲靖消防曝光11家火灾隐患单位(三)
  • 发布日期:2024-02-27
  • 来源:曲靖消防
  • 阅读量:5084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有效利用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手段,形成高压震慑,推动隐患整改,现曝光11家火灾隐患单位。希望被曝光的隐患单位积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如下:


麒麟区

单位名称:曲靖中龙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宇国际商贸城)

存在隐患:

1.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2.楼梯间停放电动车自行车;

3.消防水带接口密封不完整,存在漏水情况;

4.消防联动控制器存在故障和报警点未及时修复和确认复位; 

5.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模式;

6.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组,水力警铃不会报警、联动控制器未反馈水流指示器动作信息。


沾益区

单位名称:曲靖湖山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隐患: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2.酒店首层疏散门采用电动推拉门;

3.疏散楼梯间前室设置其他功能房间;

4.电缆井未设置丙级防火门。


马龙区

单位名称:曲靖蒲夜娱乐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

存在隐患:

1.操作间未进行防火分隔;

2.室内消火栓被杂物遮挡;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

4.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主机未处于自动状态;

5.消防水池水位过低,无液位显示装置;

6.消防控制室值班仅有1人值班,且未持证上岗。


宣威市

单位名称: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宣威电影城分公司

存在隐患:

1.部分防火门闭门器损坏;

2.放映室消防电话损坏;

3.通道内堆放纸板杂物;

4.负责巡查检查的工作人员不熟悉二氧化碳灭火器检查要求。


富源县

单位名称:富源润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隐患:

1.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3.人员密集场所防排烟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6.部分感烟探测器防尘罩未拆除;

7.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8.疏散通道堆放杂物;

9.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


罗平县

单位名称:罗平县芭莎娱乐会所

存在隐患:

1.娱乐会所部分防火门未设置闭门器和顺序器;

2.模拟火灾报警联动测试,会所内部分防烟分区机械排烟口未动作;

3.会所内厨房开设的窗户未采用乙级防火窗;

4.会所内配电柜以及厨房内设置的电气开关靠近易燃可燃物,未采取防火隔热等安全措施。


师宗县

单位名称:师宗尚艺书家文化艺术传播中心

存在隐患:

该场所仅有一部疏散楼梯,设置的疏散楼梯数量不足。


陆良县

单位名称:陆良馨悦假日酒店

存在隐患:

1.一层室内消火栓无水;

2.停用消防水泵控制柜。


陆良县

单位名称:陆良县承恩梵草堂足浴店

存在隐患: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中感烟火灾探测器32处故障,消火栓2处故障,手动火灾报警按钮2处故障,火灾声光报警器2处故障,输入输出模块1处故障。


会泽县

单位名称:会泽金钟街道晨曦第二幼儿园

存在隐患:

1.灭火器灭火级别配置不符合要求,且到期未送检,部分灭火器达到报废年限;

2.部分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未保持完好,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灯设置数量不足;

3.室内消火栓水带未保持完好有效,放水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压力表显示为0;

4.疏散楼梯间未设置为封闭楼梯间,且设置功能用房;

5.幼儿教室大于50平方米仅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6.建筑四层设置为儿童用房。


经开区

单位名称:曲靖市沾益区金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隐患:

1.地下车库部分消火栓未配置水枪;

2.地下车库部分应急照明灯未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应急照明灯未保持完好有效;

4.地下车库感烟探测器防尘罩未摘除;

5.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箱内手动报警按钮未通电;

6.部分室外消火栓锈蚀;

7.单位防火检查流于形式;

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熟悉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



消防安全小课堂

三合一场所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疏散通道、疏散标识、安全出口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电气线路敷设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装修建筑材料使用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