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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除患攻坚大曝光丨曲靖消防曝光10家火灾隐患单位(一)
  • 发布日期:2024-02-03
  • 来源:曲靖消防
  • 阅读量:4578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有效利用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手段,形成高压震慑,推动隐患整改,现曝光10家火灾隐患单位。希望被曝光的隐患单位积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如下:


麒麟区

单位名称:曲靖开发区新佳购物中心

存在隐患:

1.一具疏散指示标志不亮;

2.一个洒水喷头未保持完好有效;

3.部分洒水喷头被装修材料涂覆;

4.一具防火门部件缺失,未保持完好有效;

5.超市内设置冷库,与超市未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规范要求;

6.超市内部分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7.超市内部分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被严重堵塞、封闭,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经开区

单位名称:曲靖丰通商贸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

2. 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


沾益区

单位名称:沾益区西平街道智多星幼儿园

存在隐患:

1.幼儿园使用地上一至四层,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2.幼儿园与周围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


马龙区

单位名称:曲靖市马龙区润旺嘉商贸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货物占用疏散通道;

2.货物遮挡消火栓;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通电,未保持完好有效;

4.消火栓水泵控制柜未通电,不能正常启动;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控制柜未通电,不能正常启动。


陆良县

单位名称:龙霆武道教育培训机构

存在隐患:

1.疏散楼梯数量不足,仅设有一把疏散楼梯;

2.疏散通道上堆放大量杂物;

3.用火用电管理不到位,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且电线未穿管;

4.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和维护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师宗县

单位名称:云南森沃木业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未设置室外给水系统; 

2.厂房内未设置消防车通道; 

3.在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 

4.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足; 

5.在可燃材料上直接安装电气设备; 

6.厂房与住宿区电气线路裸露敷设。


罗平县

单位名称:罗平县八大河加油站

存在隐患:

1.加油站厨房内使用液化气做饭,以及加油站值班室违规使用取暖器取暖,加油站内工作人员在站房内吸烟;

2.加油站站房内使用的疏散指示标志未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加油站内柴油发电机房未设置储油间,加油站内柴油发电机房与储油间未做防火分隔,以及柴油发电机房与配电室未做防火分隔;4.加油站柴油发电机房、站房厨房、营业厅、值班室内未配置灭火器,加油站加油机旁配置的灭火器级别小于3A级;

5.加油站内微型消防站配置的消防器材数量不足,以及使用淘汰消防产品;

6.加油站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档案台账管理要求;

7.加油站未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宣威市

单位名称:宣威市合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疏散通道被占用;

2.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被堵塞;

3.一楼苏宁易购营业区配电室、风机房作为仓库堆放货物;

4.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6.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会泽县

单位名称:会泽酒点半酒吧

存在隐患:

1.场所内安全出口未设置指示标识;

2.应急照明灯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3.疏散指示标志配置不足;

4.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5.场所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富源县

单位名称:富源县家佳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隐患:

1.二楼安全出口防火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2.一楼一个安全出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另一个安全出口被锁闭;

3.三楼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识数量不足; 

4.二楼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安全出口被堵塞,控制室堆放杂物;

5.防火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消防安全小课堂

三合一场所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疏散通道、疏散标识、安全出口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电气线路敷设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装修建筑材料使用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