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集体聚餐(宴席)散装白酒管理,及时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加强集体聚餐(宴席)散装白酒管理 12条措施》,望集体聚餐(宴席)举办者、承办者及广大群众积极遵守,保障生命健康。
一、 集体聚餐(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集体聚餐(宴席)散装白酒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因散装白酒质量安全问题而引发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责任。
二、 集体聚餐(宴席)所用的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并索取票据、凭证。不要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散装白酒。
三、 集体聚餐(宴席)用酒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散装储藏酒、自制泡酒、配制酒等酒品。
四、 集体聚餐(宴席)5 桌(含)以上且使用散装白酒的,应当在申报集体聚餐时一并报备,并签订承诺书。
五、 集体聚餐(宴席)承办者应当加强散装白酒管理,坛装散装白酒应当入库存放,专人保管。展示区域盛放散装白酒的容器应当尽量使用透明、密封、带龙头的玻璃瓶,必须在开口处粘贴封签或加锁,防止恶意行为。
六、 集体聚餐(宴席)承办者要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店内醒目位置粘贴“自带酒水,安全自负”等警示语,5 桌(含)以上且使用散装白酒的要与宴席举办者签订自带散装白酒安全承诺书,索取来源票据。
七、 集体聚餐(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做燃料、助燃剂的,盛装容器应当显著标识产品名称及“禁止食用”警示语,其形状、颜色、容积等与盛装散装白酒、水等食品(原材料)的容器有明显区分,严禁同室存放,混用混放,防止错提误饮。
八、 集体聚餐(宴席)散装白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食品安全协管员加强对集体聚餐、自办宴席散装白酒的检查指导;村(居)委会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回访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九、 集体聚餐(宴席)积极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风尚,不要劝酒、斗酒、酗酒和过量饮酒。参加集体聚餐(宴席)服用或注射过头孢菌素类、甲硝唑等抗生素或者高血压、高血糖药物、甲亢药物的患者,禁止饮酒。若身体不适,请不要饮酒。
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散装白酒中毒防控知识的宣传引导,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十一、 参加集体聚餐(宴席)饮酒后如出现头痛、头晕、乏力、步态不稳、嗜睡、意识蒙眬、癫痫样抽搐、昏迷等身体不适症状,及时拨打 120,送医就诊。
十二、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拨打“12315”,投诉举报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