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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作风纪律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8-08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6199

经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3年8月7日至8月26日进驻曲靖市开展督察。现将《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纪律规定》公开,欢迎社会参与监督。


如发现督察组及其成员督察期间存在违反《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纪律规定》的情形,可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反映。信箱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省纪委省监委驻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邮编:650228。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纪律规定

 

  云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3年8月7日

附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纪律规定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政治建设,严明纪律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树立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结合实际,制定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依规依法、客观公正,做到聚焦精准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改进督察方式,规范督察行为,切实减轻被督察对象的负担。


二、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服从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滥用督察职权。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预被督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的涉密资料。督察进驻期间,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督察期间,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督察进驻结束后,所有督察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资料。


五、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和要求,督察进驻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


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定,要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节俭。督察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被督察对象宴请,不准饮酒,不准外出自费集体聚餐。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伙食费。现场督察一律轻车简从,对被督察地方搞层层陪同的,要亮明态度,严肃拒绝。


七、严格执行云南省党政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对象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交通费。


八、严禁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督察问责、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递条子。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九、严禁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督察进驻期间,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参观。


十、不得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督察工作中,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督察工作场合,不准随意着装。不准涉足影响督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