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纠纷,大河镇某村村民李某甲与李某乙在理论过程中发生拉扯,造成李某乙轻伤二级。2023年6月,富源县公安局以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系因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进一步审查发现,李某甲系文盲,常年一个人生活,且年纪较大,难以顺利传唤到案。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承办检察官到当地村委会参与双方矛盾化解工作,经过充分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后,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握手言和。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村委会及被害人意见后,积极引导嫌疑人认罪认罚,依法对李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对李某甲进行了训诫。同时,检察官以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做守法公民为主题,结合近年来所办理的案件,向在场人员详细介绍了打架斗殴行为的违法性、后果的危害性,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下一步,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能动履职竭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温情。